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常德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2022-12-01 10:10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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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2-02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增强粮食企业融资和风险化解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构建粮食收购资金长效保障机制的通知》(国粮办财〔2020〕380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的通知》(湘粮财〔2022〕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市、县政府适当出资,引导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农发行常德分行专设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和缓释银行对缴纳使用信用保证金企业发放贷款所形成的信贷风险的引导性补偿资金。

第三条 信用保证基金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银企协作、市场化运行”的管理机制,完善共同管理模式。

(二)企业自愿原则。企业自愿参与信用保证基金,由基金管理方进行资格认定。

(三)互利共赢原则。立足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要求,引导信贷资金投入粮食市场化收购,增强企业粮食市场化收购能力。

(四)风险共担原则。促进信用保证基金市场化收购中的各方主体共同承担并有效化解资金风险。

(五)齐抓共管原则。实施当地政府领导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财政部门和农发行负责监督和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的运作模式;推动政府、企业和银行共同管理收购资金贷款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工作机制。成立市、县两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小组(简称“基金管理小组”),由发改部门牵头,财政、农发行等为成员单位。由湖南财鑫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各级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部门,具体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工作职责。

(一)基金管理小组。市基金管理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办法,调整、补充基金额度,监督基金运行管理,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基金运行情况等。县级基金管理小组负责本级财政出资部分的筹集、调整和补充,粮食购销企业准入把关,受理审核本辖区基金退出和代偿申请,定期对贷款企业进行库贷挂钩情况核查,配合相关贷款贷后管理,以及资金追缴代偿等相关工作。

(二)部门职责。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基金管理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市、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财政出资,加强基金使用监管;市、县农发行负责制定企业贷款基本条件,按照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审批、投放贷款,定期向基金管理小组通报贷款审批、投放和收回情况。湖南财鑫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基金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包括基金资金归集管理、与农发行常德分行签订基金管理合作协议、基金退出、代偿申请,追缴代偿资金等,参加市级基金管理小组会议。定期向市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基金规模。根据全市粮食产量、地方储备粮数量及粮食市场化收购情况、确定我市信用保证基金规模为10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出资占100万元,各区县市财政共同出资占200万元,参与企业共同出资700万元,总规模视后续运作进度和实施效果适时调整。

第七条 参与企业资金。参与企业应使用自有资金出资,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出资。

第八条 参与企业资格条件。符合农发行常德分行贷款基本条件的粮食流通和加工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县级基金管理小组受理初审后,报市级基金管理小组终审认定准入企业资格并备案。

第九条 基金缴存。原则上每户准入国有企业认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每户准入民营企业认缴额度不超过50万元。基金产生的利息(包括企业缴存资金产生的利息和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不增加基金份数,利息增值收益按基金份数分享,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一年一清算。企业缴存资金产生的利息返还至企业自有资金账户。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可用于必要的基金管理性支出,包括审计费、调研费等。基金存款执行存款优惠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存款的利率上浮上限利率执行。基金单位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基金管理。湖南财鑫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农发行常德分行开设基金专户,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市财政局负责督促组织财政出资缴存至专户。基金仅限于提供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业务的担保及代偿,湖南财鑫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基金专户下设立明细管理台账,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或用作其他用途。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归集,由同级发改部门协助企业按时归集,统一划入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原则上存期1年。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参与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资格。企业产权清晰,经营正常,开展稻谷、小麦、玉米等收购、加工业务,在农发行开户并已在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注册资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其它性质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及以上。

3.仓储能力。企业有效仓容在10000吨及以上,并具备科技储粮“四合一”技术。

4.财务状况。财务规范,符合农发行有关规定,原则上融资后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因承储政策性储备任务导致资产负债率达不到标准的,可适当给予1-2年过渡期。

5.信用状况。企业法人以及实际控制,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及涉诉案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涉毒、涉赌等违法、违规记录。

6.信用等级。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税务等级为B级及以上(新成立公司税务等级可放宽至M级)。

第十二条 审批流程。企业按自愿原则参与信用保证基金,填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申请审核表》,经企业所在地基金管理小组初审,报基金管理小组审核,经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企业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常德分行签订《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 增信额度。农发行常德分行按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缴存金额的10-15倍发放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具体贷款放大倍数,根据企业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对首次参与缴纳基金企业,按照缴纳基金额度的10倍测算贷款额。企业申请的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为信用贷款,贷款利率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近一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适当加减点,加点幅度最高不超过60BP。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原则上不办理展期及借新还旧。

第十四条 贷款用途。参与企业利用信用保证基金增信取得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粮食市场化收购。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农发行常德分行应简化办贷手续,优化工作流程,在取得评级授信资格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审批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市、县两级基金管理小组加强准入企业粮食收购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准入企业入库粮食要实行专仓保管、专账管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同时按照农发行贷后管理制度和市基金管理小组要求,对贷后资金实行全封闭管理,切实做到钱随粮走、粮走钱回、购贷销还,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和基金良性运行。出现贷款资金损失,共同对涉事企业依法追索,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并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十七条 价格风控。贷款企业利用基金增信方式贷款收购的粮食库存,出现市场价格低于收购合同所载价格的10%时(贷款银行以第三方粮食交易市场价格为依据认定),贷款银行有权要求企业在10个自然日内以向基金专户缴存价格保证金的方式,补齐贷款基金项下粮食市场价格与收购价格之间的差价。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应全面暂停业务。

(一)申请贷款项目的不良贷款占到贷款总额的20%以上时;

(二)未及时补充到位基金缺口,资金缺口达到基本规模的50%以上;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可暂停此项贷款业务运作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基金信贷工作的暂停,由市基金管理小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七章  资金追缴 、基金代偿及损失认定

第二十条 还贷通知。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农发行当地支行应向贷款企业送达归还贷款书面通知,贷款到期前至少履行两次催款义务。企业确认到期日无法足额归还贷款的,农发行常德分行应在贷款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市基金管理小组。

第二十一条 资金追缴。企业贷款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农发行依法及时启动资金追缴程序,强制通过有资质的粮食交易市场竞价销售贷款逾期企业库存粮食或产成品。并报请相关部门停止相关补贴资金的拨付,或视情节取消贷款逾期企业相关政策性粮食收储计划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代偿原则。到期未收回的贷款,由信用保证基金适当进行过渡性代偿。代偿资金原则上由被代偿企业在代偿发生后一年内全额补充到位。

第二十三条 代偿顺序。由被代偿企业和信用保证基金代偿70%,代偿顺序为首先使用被代偿企业缴存的全部出资额,不足部分再从信用保证基金归集的其他资金中按出资比例划扣;剩余30%由贷款银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代偿手续。

(一)启动代偿。贷款逾期30个自然日后,由农发行提出对贷款未偿还部分通过信用保证基金进行代偿的申请,报市基金管理小组审批后,符合代偿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过渡性代偿。

(二)代偿追索。基金代偿后,由市基金管理小组授权农发行牵头、湖南财鑫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配合,依法采取必要的经济法律措施对贷款企业继续进行债务追索,追索回的资金应划入基金专户,在扣除相关必需的费用后,农发行和信用保证基金按照3:7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损失认定和核销。采取必要措施追偿后,超过一年仍未能追索回的部分(含相关费用),依据法院判决、清算组清算、债权人公告等方式确认损失并履行核销程序。基金发生净损失由实行风险共担的基金出资各方按基金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事项,不予代偿。

(一)贷款银行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或,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

(二)贷款银行存在串通企业恶意欺骗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

(三)贷款银行实际放款额超过增信担保额度以外部分不予代偿;

(四)对企业参加信用保证基金前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得由信用保证基金代偿;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代偿项目。

第八章  基金退出和奖惩机制

第二十六条 退出条件。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企业认缴后,原则上不得退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退出。

(一)未通过资格审批,自行缴纳基金的,可申请全额退还;

(二)通过资格审批,缴纳基金但未签订协议的,可申请全额退还;

(三)通过资格审批、签订协议并缴纳基金后,未通过贷款审批,或通过审批后一个月内未贷款并提出退出申请的,可全额退还;

(四)除上述情况外,在基金1年期满,贷款银行收回该品种所有参与企业全部贷款本息后,参与企业可根据基金单位净值按出资份额收回出资,或将出资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年度信用保证基金运作。若发生代偿事件,基金管理小组按规定完成代偿流程后,参与企业可申请退出,退还额按出资份额代偿后予以计算。

第二十七条 退出申请。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需向市基金管理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退出原因、申请退还金额,并附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等汇款信息,汇款信息必须与初始缴纳基金时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 审核批准。市基金管理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湖南财鑫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农发行将资金退还企业,企业收到退款后应开具收款收据。审核未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奖惩机制。

(一)对当年未使用信用保证基金代为偿还贷款的企业,在以后约定期限内再申请贷款时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5倍;

(二)对拒不执行还款计划,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参与企业,按规定将该企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提交相关部门列入违法经营的“黑名单”,属于国有企业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参与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当代偿资金额度达到基金规模20%时,市基金管理小组应认真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制,切实加强风险防控。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农业发展银行对信用保证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不承担基金融资增信业务形成的债权债务,及其导致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基金运行和财务会计核算按年进行审计,由市基金管理小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通报基金参与各方。市、县财政局履行财务监督检查职能,每年不定期对基金财务情况、企业贷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基金存续期暂定三年,期满后如需延长,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基金终止后,市基金管理小组授权湖南财鑫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清算,按照基金单位净值基金份额计算,退还各缴存单位。

第三十三条 信用保证基金的管理使用事项,由涉及各方以协议形式约定。

第三十四条 市县两级基金管理小组、湖南财鑫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基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申请审核表.docx

   2.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示范文本).docx

   3.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申请审核表.docx

   4.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退出申请审核表.docx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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