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2 16:28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 一、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

    (一)申报条件

    1.应为城市公交车。

    2.申请人将名下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报废,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或者申请人将名下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全套更换为符合条件的动力电池。

    (二)补贴标准

    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6(含)米以下补6万元、6—8(含)米补8万元、8至10米(含)补10万元、10米以上补12万元。

    2.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

    (三)时限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

    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

    (一)申报条件

    1.仅提前报废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2.提前报废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

    3.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车辆类型

    新购柴油货车

    (万元/辆)

    新购新能源货车

    (万元/辆)

    中型

    2.5

    3.5

    重型

    2轴

    4.0

    7.0

    3轴

    5.5

    8.5

    4轴及以上

    6.5

    9.5

    (二)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提前报废时间

    补贴标准

    (万元/辆)

    中型

    满1年(含)不足2年

    1.0

    满2年(含)不足4年

    1.8

    满4年(含)以上

    2.5

    重型

    满1年(含)不足2年

    1.2

    满2年(含)不足4年

    3.5

    满4年(含)以上

    4.5

    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每台车给予3.5万补贴。

    (三)时限

    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三、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

    (一)申报条件

    1.报废拆解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政策实施期间拆解完毕,并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

    2.有符合上条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提前报废,并新建燃油动力船舶,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在政策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取得有效证照。

    3.具有水运资质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并在政策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并取得有效证照。

    (二)补贴标准

    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船龄系数×船舶总吨

    2.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后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船舶总吨

    3.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单一动力为1.0、混动为0.5)×船舶总吨

    表1-1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单位:元/总吨)

    类型

    内河船舶

    沿海船舶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

    1000

    1000

    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

    500

    600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

    2200

    1000

    表1-2 内河和沿海老旧营运船舶船龄系数表

    船舶种类

    内河船

    沿海船

    船龄(X)

    船龄系数

    船龄(X)

    船龄系数

    客船类

    10<X≤15年

    1

    15<X≤18年

    1

    15<X≤20年

    0.7

    18<X≤22年

    0.7

    20<X≤25年

    0.5

    22<X≤25年

    0.5

    货船类

    15<X≤20年

    1

    20<X≤23年

    1

    20<X≤25年

    0.7

    23<X≤27年

    0.7

    25<X≤30年

    0.5

    27<X≤30年

    0.5

    表1-3船舶类型系数表

    船型

    船型系数

    散货船、矿砂船、散装水泥船、杂货船、其他货船

    1.0

    集装箱船、冷藏船、多用途船、货滚船、木材船

    1.2

    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其他客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包括沥青船)、推船、拖船

    1.5

    (三)时限

    自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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