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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好友谎称低价购房,10万元+假证,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26-02-05 15:05 来源:市发改委(市国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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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部价”+“房产证”

    常德的周先生被朋友骗走了十万块

    披着友情外衣的诈骗

    常常来得那么突然让人毫无防备

    天上掉馅饼还偏偏砸中你的时候

    别着急

    先低头看看

    踩的是不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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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7 年8月间,李某对被害人周某谎称可以帮忙低价购买常德市武陵区某小区二期的商品房,需要缴纳定金。周某信以为真,此后陆续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给李某购房定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为进一步欺骗被害人,2018年2月间李某将购买的一份伪造的某小区二期某栋某室的房产证交付给周某。2021年2月李某给周某出具收条,承诺“没房就还预付款”。

    李某将收到的款项用于日常消费。后因无法交房、还款,李某遂更换了联系电话号码前往外地,躲避周某的追索。周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官说法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提醒

    1. 不轻信“特殊渠道”:对远低于市场价的“内部机会”保持警惕,核实信息来源;

    2. 交易务必留痕:大额资金往来尽量通过银行转账,保留凭证,避免现金交付;

    3. 重要证件须核实:房产证、合同等文件应通过官方途径验证真伪;

    4. 及时报警不犹豫:一旦发现可能被骗,保存证据并第一时间报案,切勿因人情而拖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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