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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德市政务诚信评价办法办法》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您可以在2022年12月1号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邮寄或邮件等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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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常德市政务诚信评价办法
附件
常德市政务诚信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18号),完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我市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提高信用常德建设水平,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完善政务诚信工作机制,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务诚信建设,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每年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在项目投资、招标投标、社会管理等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
第四条 政务诚信评价工作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具体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政务诚信评价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六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政务诚信评价标准,完善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统筹、指导全市政务诚信评价工作。
各区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务诚信评价相关工作,支持、指导、监督评价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活动。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评价机构应当在广泛采集、核实受评单位政务诚信信息的基础上,按照全市统一标准,依照以下六个方面21项指标,对受评单位的政务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依法行政情况。主要评价法治政府建设报告、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行政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情况等4项指标。
(二)政务公开情况。主要评价政府官网政务公开情况、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情况等2项指标。
(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情况。主要评价政府采购政务诚信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务诚信建设、招标投标政务诚信建设、招商引资政务诚信建设、地方政府债务政务诚信建设、统计政务诚信建设、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等7项指标。
(四)政务诚信监测与失信治理情况。主要评价政府机构失信案件专项治理、政府部门清欠情况、政务失信负面舆情等3项指标。
(五)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主要评价公务员诚信建设、政务诚信宣传、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等4项指标。
(六)创新做法及案例情况。主要评价创新做法及案例等1项指标。
第八条 评价机构应当建立政务诚信评价信息系统,通过下列渠道广泛收集反映受评单位政务诚信状况的相关信息,作为开展政务诚信评价的依据:
(一)从受评单位采集政务诚信评价所需的相关信息;
(二)从人大、政协采集其对同级政府、政府部门及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信息;
(三)从人民法院采集政府及政府部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的信息;
(四)从监察部门采集其对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五)从审计部门采集其对政府部门的审计相关信息;
(六)从督查部门采集国家以及本省各级党委、政府开展督促检查的相关信息;
(七)从信访部门采集有明确结论的反映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不依法行政、侵害群众利益的信息;
(八)从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采集重大决策、政务公开、网上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九)从新闻媒体、主流社会媒体网站等采集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服务创新、履约践诺以及社会各界的评价评议信息;
(十)从有关部门采集可查实的社会公众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举报、投诉信息;
(十一)深入辖区企业等市场主体调查了解其对政府管理服务的评价和意见;
(十二)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收集政务诚信信息。
第九条 评价机构的政务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应当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同时加强政务诚信信息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章 评价流程和规范
第十条 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应于每年1月至4月实施,4月底完成。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按照下列顺序组织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工作:
(一)组织区县市和市直成员单位对其上一年度的政务诚信状况开展自查自评,并于1月31日前将自查自评报告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政府部门的自查自评报告应当详实具体,涵盖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政务诚信评价内容。
(二)组织评价机构对区县市和市直成员单位的政务诚信状况开展第三方评价,并于3月31日前将评价报告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评价机构应当以受评部门的自查自评报告为基础,结合自身收集的相关信息作出公正评价。
(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4月30日前将政务诚信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和规则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活动,确保评价结果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一)信息采集。组建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小组,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全面收集受评单位的政务诚信信息,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信息核实。在正式开展评价工作之前,应实地走访受评单位,并以书面形式请受评单位核实、补充政务诚信信息。
(三)初步评价。按照全市统一的政务评价标准,采用加权法和百分制,对受评单位的政务诚信状况进行评分,形成初步评价报告。
(四)初评结果反馈。将初步评分结果和评价报告送交受评单位确认。受评单位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评申请并说明理由。受评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评申请或未提供充分理由和证明材料的,初评结果即作为最终评价结果。复评申请仅可提出一次。
(五)复评。根据受评单位提出的复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重新评价,确定最终评分,修订评价报告。
(六)评价结果审核。最终评分和评价报告确定后,报请委托部门进行审核。
(七)评价报告信息上传。政务诚信评价报告经委托部门审核后,由评价机构出具正式评价报告,并上传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出具的政务诚信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评分和总体评价;
(二)单项评分及其说明;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四)评价所依据的主要信息;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 每年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完成后,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将各级、各部门政务诚信评价报告汇编成册,并及时向本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国家机关通报。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对受评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以及评价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字资料,应当归档备查,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受评单位对评价机构在政务诚信评价活动中有显失公平、主观臆断、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可以向本级或上级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不及时提供自查自评信息或者提供信息失实的,计入不良记录。对经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催促仍不及时提供自查自评信息的,评价机构有权依据自身掌握的信息独立作出政务诚信评价,并在评价报告中说明。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未按本规程有关规定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活动的,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在政务诚信评价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做好确定评价机构、制定评分细则、采集基础数据等各项准备工作,从2023年开始,每年开展上一年度政务诚信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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