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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5 17:50    信息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重点项目建设和管理,优化项目服务,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和列入重大前期项目名单的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两类。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备案),已经明确项目建设单位、规模、地点,已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上年度结转的项目,包括新建、续建、竣工3个类别。

    重大前期项目是指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划和批复,正在完善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可以创造实质性开工条件的储备项目。

    五条 市发改委是市重点项目主管部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之规定,做好本区域、本行业内市重点项目的管理、监督、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六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情况,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申报材料。

    市重点项目的申报和确定需符合真实性原则,禁止虚报、瞒报相关材料和数据。

    第七条 项目个数实行年度计划控制,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生态环保项目、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优先列为市重点项目。

    办公楼及其他非公益性楼堂馆所项目、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不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申报市重点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节能减排、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要求。

    (二)项目总投资额及年度投资额应达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资金来源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含核准、备案),或者经过有关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申报市重点项目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起止年限、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及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项目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有关文件;

    (四)项目土地审批(预审)或规划选址、节能评价、环境评价等有关文件;

    (五)重大前期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注明项目概况、年度内前期工作季度安排、重点内容和目标任务等。

    第九条市发改委对市重点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后,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并提交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0月底前,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可以将前期工作进展较好的储备项目或者符合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的其他项目及时增补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开工或者投资进度缓慢的项目,及时调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申请增补的项目应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条件,调整后的项目原则上应保证增减项目性质不变,且年度投资额不低于原计划规模。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年初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下达年度责任目标任务书,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书要求,制定责任分解措施和时间计划表,加强涉及重点项目土地征收、招投标、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完成责任目标。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和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各项手续,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 实行市领导分工联系重点建设项目制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在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选择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影响全局的项目,由市领导联系督导,及时协调解决项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县两级发改部门或重点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和解决影响项目推进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重点项目问责机制。

    (一)市人民政府将全市性重点项目督查纳入年度综合督查内容。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督查通报,问题较大的要实施黄牌警告。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被黄牌警告的,要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一年内被黄牌警告两次的,取消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项目建设年度评先资格。

    (二)审计机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方案,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力度,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重点稽查。

    (三)市发改委要以政府投资项目、重大产业项目和重要民生项目等为重点,每季度开展市重点项目进度督办。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建设流动现场会或者现场办公会议制度。每半年,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召开项目建设流动现场会或者现场办公会议,重点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征地拆迁、行政审批、治安环境、政策支持与保障等问题。

    第十六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将当月的市重点项目完成进度以文字、数据、图片等形式汇总,于当月28日前上传至常德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常德市重大前期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市重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问题或者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科学合理处置。

    市发改委应当每月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度汇总情况。

    第十七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围绕国家、省产业扶持政策和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策划,建立重大前期项目储备库,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行政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为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创造条件,保证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序接替、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市重点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的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要求依法科学有序供地。项目涉及用地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及时予以调整。涉及林地占用的,市林业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和林木采伐指标。项目建设用地申报实行“一事一议”,单独报批。

    第十九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区域内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地,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积极协助市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争取中央、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市内相关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全力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创新建设投资模式,通过PPP模式、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股权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融资。积极搭建重点建设项目融资对话交流平台,扩大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并设有浮动空间的,一律按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将市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全部纳入联审联批协调推进服务范围,进一步完善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推行“并联”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级项目审批服务部门要建立市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实行全过程服务,限时完成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对确需国家、省相关部门许可的事项,实行市直有关部门对口衔接落实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对市重点项目在融资、品牌推介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在同等条件及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和引导市场资本方、产品需求方与重点项目企业开展对接;有关单位在地区品牌推介会上,要优先突出重点项目企业相关产品及品牌。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辖区项目建设环境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环境保障工作。对于阻工扰工、强行参工参运、敲诈勒索、偷盗哄抢等问题,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全面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对于影响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当地公安机关要及时打击处理,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要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对公职人员干扰和影响重点项目环境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移送监察机关。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严格项目建设考核。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书,市发改委每年12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目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涵盖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管理与协调服务情况、安全生产与工程质量情况、前期项目进展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考核采取分类评定,量化评分标准,按考核细则进行评分,考核结果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通报。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依据考核结果,区县市、市直部门重点建设考核总分排在同类单位前30%的评为优秀等次,原则上区县市人民政府不超过3个,管委会不超过1个,市直部门不超过10个,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排名靠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和省确定在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常政发〔2005〕6号)同时废止。    


    2019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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