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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西湖)

2026-09-28 11:35 来源:市发改委(市国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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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机关: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地    址: 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唐海芳

    受委托单位:常德市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常德市西湖管理区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 杰


    一、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 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 二十一 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6.《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

    7.《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8.《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

    9.湖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13.《政府投资条例》

    14.《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15.《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16.《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17.《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1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

    20.《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2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23.《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二、受托权限:

    经委托机关审查,受委托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委托机关决定,由受委托单位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以下权限: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审批直报);

    2.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审批直报);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批;

    4.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及通信设施审批;

    5.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备案;

    6.人防工程认定;

    7.人防施工图变更设计备案;

    8.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

    9.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10.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报建审批;

    1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设计审查;

    12.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查;

    13.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开工报告批准、竣工验收备案;

    1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15.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备案;

    16.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验收;

    17.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县级权限);

    18.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代建合同登记;

    1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20.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及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

    2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县级权限);

    2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三、委托期限:

    从2026年 9月30日至2029年9月29日止。

    四、委托机关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委托权限内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所委托的事项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受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或解除委托。

    五、受委托组织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依法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以受委托单位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过委托的权限和范围执法,或者将委托机关委托给自己的权限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2.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受委托单位有义务协助委托机关。

    3.受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六、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另一份由委托机关报市司法局备案。

    七、本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签定的委托期限执行。

    八、委托期满后,委托机关因工作需要继续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议后,再行委托事项,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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