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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026-03-26 16:26 来源:市发改委(市国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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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检查对象或抽查对象
    (含范围、数量或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拟实施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事项类型年度检查频次承办机构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备注
    1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三条:…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执行下列规定:…人防工程用于商业开发成为地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由人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安全监督。
    市本级人防工程1.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月—12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事项每年不少于1次。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科
    2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三条:…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24号令)第九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办理申请期间应当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验。第十七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并接受发证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市辖区内防护(防化)设备企业1.生产条件监督检查
    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3.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月—12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事项每年不少于1次。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科
    3对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含地方政府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4.《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地方临储粮等政策性粮油、商品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以及食品安全指标情况,及其它相关政策制度的落实情况。4月至7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事项1次。省市县(区)逐级推进,确保各类粮(油)全覆盖面。粮食监督检查科、粮食调控与储备科
    4对粮油收购活动的行政检查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发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第四款严格落实粮食和储备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关于“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承储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的规定,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
    粮食经营者即辖区内从事粮油收购的各类主体。从事粮食收购的各类主体,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情况、农民售粮款兑付、超标粮临储收购、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粮食经营台账情况和政策性粮食出库、加工转化政策执行情况。7月至12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事项2次。早稻、中晚稻收购期间各实施1次。粮食监督检查科、粮食调控与储备科
    5对粮食和物资储备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月-12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事项每年不少于1次粮食政策和安全科
    6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及以下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地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系统梳理本地区已批复节能审查项目情况,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降碳形势、开展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参考。
    3.《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第33号)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十四五”以来通过市级节能审查,并完成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不超过20%)1.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2.项目能源消费、单位产品能效水平、落后用能设备和工艺淘汰制度执行、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5月-11月现场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每年不少于1次。节能监察中心
    7对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1.备案情况监督检查;2.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3.高风险区段管控情况监督检查;4.第三方施工监督检查;5.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监督检查;6.涉管道保护两项许可落实情况监督检查;7.应急处突能力建设监督检查。1月-12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事项每季度至少一次能源中心
    8对充电基础设施、储能电站等能源设施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能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能源企业、调度机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能源用户等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对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充电基础设施、储能电站等能源企业1.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月-12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事项每年不少于1次能源中心
    9对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的行政检查《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本级代建项目1.代建合同签订
    2.项目现场管理
    3.招投标等合同管理
    4.代建单位人员配置
    5.工程建设日常管理
    12月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一般检查事项每年不少于1次。投资科
    102025年度中央预算内、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券项目实施情况评估交叉检查1.《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湖南省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7号)“四、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  (二)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
    涉及“三类项目”的项目单位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开展监督检查,主要为:项目申报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缩减问题,或者超出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规定。1月-12月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重点检查事项3次评估督导科会相关科室
    112026年中央预算内、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2026年中央预算内、“两重”“两新”项目单位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开展监督检查,主要为:项目申报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缩减问题,或者超出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规定。1月-12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事项根据此两类项目申报、投资计划(清单)下达情况实施,最多不超过3次评估督导科会相关科室
    12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行政检查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3号)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5年备案的重点项目项目施工建设进度检查。包括:1.现场查勘项目开工、建设、竣工情况;2.项目备案证明信息是否与建设规模内容一致;3.是否存在未及时告知项目变更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1月-12月现场检查一般检查事项每年不少于1次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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