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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3月12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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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27 10:56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市国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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