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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实 施 依 据 实施
主体备注 1 国家发改委及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审核转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四、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必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国家发改委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第二章第十二条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三)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第十三条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市发
改委2 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转报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四、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债券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发行人及参与债券发行的各有关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
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共同做好企业债券预审工作的通知》(湘发改财贸〔2014〕356号)。市发
改委3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请的受理转报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度,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2.《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层层下放和违规出具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尤其是拆分项目、随意扩大鼓励条目的解释范围等。市发
改委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一、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税收管理与项目管理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均属中央财政收入,未经国务院同意,不能因投资体制改革而放宽免税确认管理权限。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继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确认书。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越权出具确认书或以分拆项目方式出具确认书。
5.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手册》 1、省属企业(集团)直接向省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县企业先向市州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州发改委初审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市州行文报送省发改委审核。2、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经省发改委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由省发改委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省发改委发展规划处具体负责办理)。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由省发改委进行初审,初审符合办理条件的,行文上报国家发改委申请确认,由国家发改委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国家发改委规划司具体负责办理)。4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受理转报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39号)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市发
改委5 申报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受理转报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第八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各自的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受理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三)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四)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市发
改委6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受理、初审与转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十七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2.《湖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湘价服[2006]147号文件)第五条 各类丙级资质认定由申请人所在设区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市发
改委7 申请中央预算内
投资、省预算内投资及各类专项资金和贴息项目的受理转报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2.《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3号)第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市发
改委8 湖南省认定企业
技术中心认定、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审核转报1.《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湘发改高技[2011]1215号)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二)市(州)发展改革委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将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2.《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高技[2006]472号)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的要求,结合承建单位的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大纲见附件一),经相关行业主管机构和建设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3.《湖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湘发改高技[2008]1046号)第八条 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相关要求,结合组建单位的优势和基础,编制省工程实验室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市发
改委9 国家高技术产业
发展项目审核转报《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湘发改高技[2006]845号)第九条 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原则上由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对报送的项目基本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综合考虑专家评审意见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拟上报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名单,通知市(州)发展改革委或相关单位组织编制并按要求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的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补贴资金下达申请,并在收到国家补贴资金后尽快将国家补贴资金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市(州)发展改革委协助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国家补贴资金的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市发
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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