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综合动态>通知公告>详细信息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全市农村用电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30 09:59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 常发改价商〔2016〕309号

    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发展改革物价统计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经济发展局,贺家山原种场物价办,国网常德供电公司: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6〕478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就全市农村用电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全市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仍执行每千瓦时0.588元(第一档电量价格),并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农村中小学校教学用电(含学校食堂、澡堂用电)统一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村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省电网目录电价。既全市农村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每千瓦时0.5487元。我市贫困地区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执行每千瓦时0.4117元。

    三、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作适当调整。全市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1.0117元调整为0.9907元。对乡镇非营利性医院和政府机关以及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用电按省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目录电价)执行。省电网电力部门对直供用户的电力销售价格按省电网目录电价执行。

    四、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这次电价调整是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关于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有关要求,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采取的一项主要措施,各地要严格执行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规定的电价水平,切实维护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地价格、电业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次电价政策调整宣传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市农村用电价格的通知》(常发改价商〔2016〕31号)文件同时废止。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