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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9 09:15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收费科

  • 各县市区发改(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宣教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发展改革物价统计局、财政局、教育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宣教局:

    为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科学持续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限高收费标准:

    1、市城区(含鼎城、德山、柳叶湖),省级示范园保教费65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保教费580 /生·月;县级示范园保教费430元/生·月;标准园保教费370元/生·月;托儿所保教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收不超过30元/生·月。

    2、县市(管理区),省级示范园保教费 60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保教费530/生·月;县级示范园保教费400元/生·月;标准园保教费340元/生·月;简易园保教费100元/生·月;托儿所保教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收不超过30元/生·月。

    二、此标准为最高标准,各级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在核定公办幼儿园年度收费标准时,应根据生均培养成本、财政拨款、民政补贴和社会捐赠情况下调收费标准。

    三、公办幼儿园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四、涉及公办幼儿园收费的其他规定按湘发改价费〔2015〕649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教育局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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