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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7〕7号)精神,为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新成立的机关,没有办公用房;现有办公楼年久失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经鉴定为危房;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必须搬迁;现有办公楼因自然灾害受到重大损毁。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市人民政府不予审批。
二、市、区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初审意见,经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直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初审后,提交市长办公会研究,再由市发改委批复。区县(市)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区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报市发改委审批。
三、对全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实行半年集中审批制度。每次审批前,由市发改委收集申报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再报市人民政府研究。
四、今后,凡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也不安排市财政资金用于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五、党政机关办公楼面积标准、建设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 〔1999〕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要严格控制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
六、党政机关购买商品房用于办公的,应按程序报批购买方案。对未进行办公楼购买方案审批的房地产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审批。
七、对行业系统内已有国家相关部委制定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按照相应标准确定业务用房面积。对没有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一般不审批业务用房;确有业务需要的,应从紧控制业务用房面积。
八、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综合造价应控制在中办发〔2007〕1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之内。凡超出规定标准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资金来源不明、来源不足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审批。
九、涉及市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与建设方案一同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财政性资金实行一次性安排,可按进度分年到位,但总额不变,不得追加。
十、严禁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有资产处置方案应事前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再予实施,不得擅自处置。
十一、新增建设用地的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禁在办公用地之外预留宿舍等其他用地。
十二、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对无正当理由提出变更规模、追加投资的申请,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对不符合批复要求的规划方案,规划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对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对在初步设计环节扩大面积改变批复用途的项目,建设部门应责令修改,未作修改或修改不合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项目施工图完成后,应提交发展和改革部门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三、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05〕52号)的要求和规定,凡符合代建制管理条件和要求的,要积极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依法依规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方式,原则上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自行组织建设的,需要说明理由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四、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市党政机关楼堂馆所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招投标、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通过后,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五、凡是违反规定拟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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