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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重大项目投资联合审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28 15:41    信息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 常政办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重大项目投资联合审批(核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常德市重大项目投资联合审批(核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高重大项目审批(核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0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管理,并属于市本级审批(核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须报省级以上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市本级的前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本级重大项目投资联合审批(核准),负责解答咨询、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结果、组织联审、协调矛盾和问题、督促办理、收集整理和报告实施情况。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单位参与市本级重大项目投资联合审批(核准)。

       第四条 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以下简称“联审单位”)设在德山开发区的工作机构负责德山开发区重大项目投资联合审批(核准)。

        第五条  申请重大项目投资联合审批(核准)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规划部门所需资料(行政划拨用地项目):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单位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3.1:500或1:1000拟选址位置现状地形图(电子版maplnfo格式);

        4.原址新征用地或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须提供原有土地证和界址点图;

       5.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与已批准的法定规划不一致,且确需调整的,应提供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提出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二)国土部门所需资料(行政划拨用地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项目平面布局方案;

        3.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4.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5.项目规划蓝线图。

       (三)环保部门所需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2.项目平面布置图;

         3.项目地理位置图。

         (四)水利部门所需资料: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表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项目)。

         (五)市发展改革委所需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审批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项目的项目申请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非行政划拨用地项目);

         4.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非行政划拨用地项目);

         5.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相关会议纪要和财政承诺意见。

         (六)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重大项目投资联合审批(核准)由联审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项审查。

      第七条  重大项目投资联合审批(核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组织听证、专家评审或者提交政府研究的时间,以及需报省审批(核准)的时间不计入联合审批(核准)时限。

       第八条  重大项目投资联合审批(核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单位向市政务中心发改委窗口(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窗口”)提出申请。市发改委窗口对项目是否具备联合审批(核准)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联合审批(核准)资格的建设项目,向项目单位统一书面告知所需报送的相关资料;不符合资格的,不予受理申请,开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二)市发改委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初步审查,资料齐全的,向项目单位开具《受理承诺单》;资料不齐全的,开具《补件通知单》;

       (三)市发改委窗口通知相关联审单位和项目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审会议。联审会议对项目资料进行集中审查。对现场踏勘、专家评审、专项审查及互动配合等事项进行明确,形成会议纪要,相关联审单位签字确认并领取本部门所需资料;

           (四)相关联审单位根据联审会议纪要,进行现场踏勘和召开专家评审会;

       (五)相关联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批复文件并送达市发改委窗口。对于不能批复的建设项目,相关联审单位要说明理由,并形成文件送达市发改委窗口,对该项目的联合审批(核准)终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六)市发改委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将专项批复文件交市发改委承办科室;

       (七)市发改委承办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核准)文件并送达市发改委窗口;

       (八)市发改委窗口将联合审批(核准)结果输入语音自动告知系统,并电话通知项目单位领取联合审批(核准)文件。

      第九条  未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重大项目,相关单位不得办理用地、报建等后续审批手续。

      第十条  联审单位应当确定固定的联系人,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不得缺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市发改委窗口,否则视同缺席单位和超时单位默认审批(核准)通过。

        第十一条  缺席单位和超时单位不得要求项目单位补办行政审批(核准)手续。因默认审批(核准)通过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缺席单位和超时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联审单位应当建立重大项目投资联合审批(核准)的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内容、责任主体、责任追究事项,确保重大项目投资联合审批(核准)依法进行。

      第十三条 纳入重大项目投资联合审批(核准)的事项,联审牵头单位不得要求项目单位自行到参与单位办理审批(核准)。参与单位不得在联合审批(核准)之外自行受理申请、送达结果和单独组织审批(核准)。

      第十四条  联审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将联合审批(核准)结论等相关信息及时上网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单位与窗口之间以及窗口与窗口之间的网络体系,通过互联互通,实现审批(核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中心等部门做好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办法的,按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和《常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常政发〔2007〕3号)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投资  审批△  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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