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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第19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二)重大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三)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政务公开。
第三条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坚持专家评议、集体研究、分管领导负责、科室主办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情形须经常德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评审通过方可进入行文程序:
(一)市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二)市本级核准权限内的重大类、限制类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三)省发改委授权委托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四)其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五条 下列情形由相关科室报分管领导审定,投资科统一汇总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
(一)争取上级投资年度框架计划;
(二)市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三)市本级核准权限内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重大类、限制类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四)国家、省审批权限内的、争取上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个项目和一个批次争取上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初审;
(五)国家、省核准权限内的、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重大类、限制类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初审;
(六)省发改委授权委托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七)其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两个星期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相关委领导主持召开,项目涉及相关委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办公室、法规科、监察室、投资评审中心、政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参加。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情形之外项目的审批、核准,实行分管领导审批、核准负责制。
第七条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所需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必经程序由政务中心窗口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八条 各类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由办公室统一交付政务中心窗口,由窗口转发项目单位。同时分送相关领导及投资科、投资评审中心、稽察办、监察室等科室。
第九条 各类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在本委网站公布。
第十条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信息公开以全面、准确、及时、便民为原则。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的条件、程序及期限;
(三)各类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严格按审批流程和核准流程实施。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委其他制度与《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委机关工作人员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中不按本《暂行规定》履行职责的,严格按照《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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