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DCR-2015-060005
常政发〔201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湘政发〔2015〕4号)精神,现发布《常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 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有关规定。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者备案管理。
六、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同时废止。
附件:常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常德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
附件
常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中,大型水库,以及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库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型水库以及跨区县市河流上建设的小型水库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市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区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市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中,库区跨市州或跨河系调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库区跨区县市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市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省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分布式燃煤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燃煤背压热电、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发电、6MW以上余热余压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本级及区县市沼气发电项目分别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所在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风电站:由项目所在区县市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中,中央在湘企业项目或电厂(站)接入国网系统的项目,以及220千伏及以下跨省、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市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洞庭湖、跨湘、资、沅、澧四水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跨区县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市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千吨级及以上港口码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千吨级以下港口码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区县市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政府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或跨市(州)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本级及跨区县市调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市政府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市本级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市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其他城建项目:市本级和区县市医疗废弃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及再利用项目,市本级城镇保障性住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城镇排水、城镇管道燃气、城镇公共停车场、城镇公共广场、城镇地下公共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区县市属项目由区县市政府核准;其余城建项目按属地实行备案管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上述区域中其余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县市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按隶属关系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州或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 10亿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