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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06 17:09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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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发改法规处理决定〔2024〕429号

     

    投诉人:洛阳市德象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爱红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伊滨区李村镇南寨村

    电话:13525967924

    被投诉人1:四川科华展示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玉琼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永红路

    电话:13908184912

    被投诉人2:湖南鸿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育汉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贾家湖社区洞庭大道1137号金穗花园1栋2单元202室

    电话:0736-7326166

    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德市公司关于2024年采购烟用折叠筐栏项目于2024年10月16日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该项目招标人为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德市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鸿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儒公司”)。评标结束后,于10月17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10月18日投标人洛阳市德象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德象”)对该项目提出质疑,10月22日鸿儒公司对质疑进行回复,洛阳德象对鸿儒公司的回复不满意,于10月22日向我委投诉,我委于10月22日受理,依法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的主要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1在2022年参与“贵州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白布袋采购项目”因围标串标、伪造检测报告等不良行为,于2022年11月21日被贵州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列入贵州烟草商业供应商“黑名单”,禁入期3年(2022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下 3.1.4 信誉要求:“未在烟草行业‘黑名单’禁入期限内”,依法须按无效投标处理。

    2.被投诉人1比投诉人高出368万元,投诉人报价更具中标的条件和优势。且投诉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实质性条款和其他条款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进行了逐一响应,其中所有可予评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财务状况、业绩、商务评分、技术评分等条款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提供,材料齐全、真实,且均为正偏离响应,完全可以达到每项评分的最高档次得分,完全不存在提供资料不全和不予计分的情况。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未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损害了投诉人正当权益。

    (二)投诉请求及主                                                                                                                                                  

    要求认定中标候选人结果无效,纠正错误的评标结果,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选择中标人。

    二、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一)被投诉1

    1.针对被投诉人1在2022年参与“贵州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白布袋采购项目”因围标串标、伪造检测报告等不良行为,于2022年11月21日被贵州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列入贵州烟草商业供应商“黑名单”,投诉人完全是诬告、诽谤,投诉人1没有因“围标串标行为”被贵州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列入黑名单。

    2.本次项目不是最低价法中标,同时参于本项目的投标人四川昆船智能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报价1248万元,比被投诉人1高,反而投诉人报价比被投诉人1低 368万元存在恶意低价行为。

    (二)被投诉2

    10月18日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函,经研究核实,被投诉人2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质疑回复,认为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与事实不相符,诉求不能成立。一是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3信誉要求“未在烟草行业黑名单禁入期限内”,招标人解释为“烟草行业禁入名单”,依据是《烟草行业对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实施禁入措施暂行规定》(中烟办〔2020〕85号)第五条规定:“供应商在参加行业采购活动中,向行业干部职工行贿的,将其列入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实施严格禁入措施,禁止参加新采购项目”;二是招标人经查阅国家烟草总局和湖南省烟草专卖局下发的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黑名单,贵州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科华展示设备有限公司不良行为处罚未在上述公布名单内,不属于禁止参加新采购项目的情形;三是投诉人提供的举证材料-贵州烟草商用供应商黑名单,系内部电脑截图,不属烟草行业官方发布的信息。投诉人不能说明取证的合法来源。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投诉人向我委投诉后,我委经过调查,认定以下事实:

    (一)       关于投诉事1

    经调查,被投诉12022投标文件中涉嫌伪造检测报告贵州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列入贵州烟草商业不良行为供应商,禁入期为2022年11月21日-2025年11月20日,并在贵州烟草商业采购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发布。

    (二)       关于投诉事2 

    经查询评标报告,该项目存在主观分得分异常(排名第一的主观分最终得分远高于其他投标人的平均分或远高于主观分得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特定评委打分异常(评委最高与次高主观分评审点打分的偏差率超过20%)、抱团评委打分倾向性1(两个以上评委同时对特定投标人打分出现远高于其他投标人次高打分)、抱团评委打分倾向性2(存在两个以上评委对同一投标单位之间最高与次高主观分评审总分打分的偏差率均超过20%)等异常情况,且评标委员会未说明理由。

    因投诉事项1属于烟草行业内部信息未在外网公示,评委评审时无法查询,问题不在评委,但经核查投诉事项1属实且评委评分存在异常,我委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复评。

    四、处理依据及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项投诉事项1、2属实,支持洛阳市德象柜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对该项目进行复评。

    五、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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