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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投诉处理决定书(扬尚环保科技)

发布时间:2024-09-03 17:59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

  • 常发改法规处理决定〔2024〕324号

    投诉人:湖南扬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富强社区人民路348号(龙昌花园B栋2幢301号)

    电话:18229685678

    被投诉人:湖南巨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君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沅安路433号滨江豪庭小区6栋4楼

    电话:0736-7794698

    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委外运营招标项目于2024年7月16日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该项目招标人为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巨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为公司”)。评标结束后,于7月17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7月19日投标人湖南扬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尚科技”)对该项目提出质疑,7月23日巨为公司对质疑进行回复,扬尚科技对巨为公司的回复不满意,于7月31日向我委投诉,我委于7月31日受理,依法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的主要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标报价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提交的澄清证明不通过。投诉人质疑本次招投标针对其公司的废标理由严重失实,存在严重不合理性,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二)投诉请求及主张                                                                                                                                                  

    希望此项目重新进行招标。

    二、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该项目在评标过程因投诉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有效投标报价的90%,进入成本评审阶段,巨为公司按照流程通知投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成本说明。评标委员会根据投诉人在评标系统内提交的成本说明进行成本评审后得出的意见为:“1.本污水处理站运营项目与质询回复函中所列举的公司没有可比性;2.招标文件中未体现质询回复函中所称的‘本项目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不足310立方米/天,现阶段日处理水量远低于设计能力’。因此,贵公司由此得出的报价不足以支持低于报价成本警戒线;3.该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质询回复函中’药剂费’远远低于其他投标公司的报价。”在评审阶段,招标人及巨为公司全程未参与评标过程,未影响评委的任何判断与结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巨为公司收到投诉人关于对本项目的书面质疑按规定如期作出答复。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投诉人向我委投诉后,我委经过调查,认定以下事实:

    该项目共六家投标人,其中湖南龙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13.88万元、湖南扬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22.388万元、常德鑫芙蓉环保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47.274208万元、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68.6万元、湖南德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71.7万元、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72.017648元。六家单位均进入详细评审,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149.309976万元。其中湖南龙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扬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均低于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0%,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启动成本评审,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成本说明进行成本评审后得出的意见为不通过,理由是:“1.本污水处理站运营项目与质询回复函中所列举的公司没有可比性;2.招标文件中未体现质询回复函中所称的‘本项目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不足310立方米/天,现阶段日处理水量远低于设计能力’。因此,贵公司由此得出的报价不足以支持低于报价成本警戒线;3.该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质询回复函中’药剂费’远远低于其他投标公司的报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释义第二点第(二)款关于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第二类情形“非法干涉了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自主决策的事项:在评标过程中,是否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根据招标文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等,是评标委员会成员自主决策的事情。对于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策的事项,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加以干涉。”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审,是评标委员会的自主决策,且评标委员会给予了充足的理由,我们无法干涉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可以重新招标的情形包括:一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二是所有投标被否决的;三是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投诉人所述以上情况不符合重新招标的情形。

    四、处理依据及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湖南扬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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