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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发改法规处理决定〔2024〕337号
投诉人:常德德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岳陵
地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永丰居委会三组
电话:13207368882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
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德市公司关于安全管理科(机关服务中心)2024-2026年度市本级(含营销、物流中心)配电房调试检测(含电力工具、零配件更换)项目于2024年7月30日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该项目招标人为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德市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鸿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儒公司”)。评标结束后,于8月1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8月2日投标人常德德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电力公司”)对该项目提出质疑,8月5日鸿儒公司对质疑进行回复,德诚电力公司对鸿儒公司的回复不满意,于8月6日向我委投诉,我委于8月6日受理,依法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的主要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
常德五鑫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鑫电力公司”)投标报价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4.6%,根据代理机构的异议回复函,五鑫电力公司仅提供一纸承诺函,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而评标委员会认为“此项目为服务型项目,直接成本低”,认定其报价为有效报价。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随意改变了招标文件要求,没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二)投诉请求及主张
请求对此次评标结果复评。
二、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该项目在评标过程因五鑫电力公司的投标报价低于有效投标报价的85%,进入成本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要求五鑫电力公司澄清说明,五鑫电力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成本说明,承诺此次报价能承担本项目的所有工作内容。评标委员会根据五鑫电力公司提交的成本说明进行分析研判,一致认为该项目为服务型项目,人工成本占比较大,直接成本低,且五鑫电力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承诺,最终得出“不低于成本”的评审结论。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投诉人向我委投诉后,我委经过调查,认定以下事实:
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共4家投标人,其中常德市子轩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资质要求未通过,进入详细评审的共3家单位,其中五鑫电力公司投标报价42.2085万元、德诚电力公司投标报价56.33799万元、常德天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价57.6万元,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52.04883万元。其中五鑫电力公司的投标报价低于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85%。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报价评审警戒线为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85%。出现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人,应进入成本评审环节,由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启动成本评审,要求五鑫电力公司说明理由,五鑫电力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说明。评标委员会根据五鑫电力公司提交的承诺说明进行集体充分论证研判后得出的结论为不低于成本,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审意见为:“此项目为服务型项目,直接成本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释义第二点第(二)款关于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第二类情形“非法干涉了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自主决策的事项。”“在评标过程中,是否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根据招标文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等,是评标委员会成员自主决策的事情。对于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策的事项,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加以干涉。”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结合项目特点对五鑫电力公司提交的书面说明进行独立评审和专业判断,是评标委员会的自主决策权,且评标委员会给出了合理的理由,我们无法干涉其合理的评审结果。
综上,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评标过程合法合规,所以不支持对本项目的评标结果进行复评。
四、处理依据及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常德德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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