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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发改法规处理决定〔2024〕23号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泽宽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999号
电话:13687311561
被投诉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卷烟厂
法定代表人:柳会武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杨桥社区芙蓉路1999号
电话:0736-7299189
湖南中烟2024-2025年叉抱车维修维保(含大修)集中采购(2025.12.31止)项目(三个标段)招标人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卷烟厂(以下简称“常德卷烟厂”),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3年9月12日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评标结束后标段二、标段三由于投标人不足3家流标,标段一已于10月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11月9日该项目标段二、标段三(第二次)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复核发现问题,经监督部门同意后于12月12日进行第一次复评,12月21日进行第二次复评。12月14日投标人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佛朗斯”)对该项目向我委投诉,我委于12月14日受理,依法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的主要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
1.该项目标段一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注:在签订合同及费用结算时,乙方均应按照合同中的叉抱车清单,提供对应型号车辆的原生产厂家(公司) 公开发布的当年最新的全国统一零备件价格表,并在该零备件价格表上加盖原生产厂家(公司)的合法印章,原件提交甲方确认及归档。”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之嫌,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2.常德卷烟厂于 2023 年12月1日向佛朗斯下发了《工作联络函》,函中明确取消其标段一合法中标资格,是否合法、合规、有效?
3.标段二、标段三的招标工作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已经超过正常评标和公布中标结果时间节点,招标单位是否应该尽早对外公布评标结果并进行相关后续流程?
(二)投诉请求及主张
1.取消标段一中双方存在的争议性条款。
2.对常德卷烟厂下发《工作联络函》,取消标段一中标资格的错误行为进行监督及改正,及时恢复佛朗斯合法中标资格,并督促常德卷烟厂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启动合同签订工作,以便标段一中标服务合同的顺利签订。
3.督促相关人员尽快按照要求对外公开标段二、标段三的评标结果。
二、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1.关于招标文件条款的“争议”问题。一是该项目经法定程序及时间要求发布招标公告、评标、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投诉人在招标公告法定质疑期内,未对文件条款设置提出质疑,并在投标文件中保证“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应视为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要求;二是本项目为湖南中烟公司现有使用叉抱车的维修维保服务,投标人维保使用配件应与招标人实际使用品牌配件保持一致,是招标人的合情合理要求。招标文件中有关价格清单要求,是为确保中选供应商所使用零配件(含价格)及获取渠道经过对应叉抱车设备厂家官方认可的,这是对招标人使用设备备件品质质量的保证;三是标段一共涉及林德、丰田、维科勒、台励福四个品牌,并不针对某一具体品牌的生产商、经销商、代理商。
2.关于《工作联络函》取消中标资格的问题。一是招标人履行了告知义务。11月6日,在中标通知书下发以后,法定合同签订期限内,招标人函告该投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携带招标文件要求的签订合同时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二是该投标人投标文件《投标人守法诚信承诺书》中特别声明出现失信行为时,“自愿放弃中标(中选、合作)资格”;三是12月1日《工作联系函》中,明确指出招标人发现其投标授权代表的个人社保证明文件存在查验异常的情况。该行为涉嫌变造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已涉嫌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投诉人向我委投诉后,我委经过调查,认定以下事实:
(一)关于投诉事项1
1.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3年8月21日发布后,未收到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和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该投诉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提出的质疑已超过法定时效。
2.该合同条款要求提供原生产厂家的价格表并加盖公章,并未指定具体的品牌,未发现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二)关于投诉事项2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0月10日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1月6日招标人已函告该投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携带招标文件要求的签订合同时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合同,责任在于投标人。
2.经调查,广州佛朗斯的授权代表人陈卫平社保证明存在PS痕迹明显、官网查验条形码信息不一致等异常,且招标人赴广州市番禺区开具了“陈卫平的参保缴费情况与系统查阅结果不一致”的函。以上证据证明,广州佛朗斯涉嫌变造国家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招标人取消投诉人的中标资格合法合规。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一条第(五)款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经调查,该项目标段二、标段三(第二次)于11月9日开评标。评标结果出来后,招标人对评标报告及投标文件复核时,发现第一推荐候选人(广州佛朗斯)投标文件中授权委托人陈卫平社保存在异常,11月28日向我委申请复评,12月12日该项目进行第一次复评。复评结果出来后,评标委员会由于证据不足,对社保异常情况未认可。12月15日常德卷烟厂前往广州市番禺区查询陈卫平的社保参保信息,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办公室出具“陈卫平的参保缴费情况与系统查阅结果不一致”的复函,12月18日常德卷烟厂再次向我委申请复评,12月21日该项目进行第二次复评。评标委员会以社保条形码位数不对、澄清函中陈卫平参保证明与投标文件中不一致、广州番禺社保基金办出具的“陈卫平参保情况与系统查阅结果不一致”函为由否决了广州佛朗斯的投标,剩余两家由于缺乏竞争力,作出了废标的决定。该项目已于2024年1月2日发布废标公告。
四、处理依据及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项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驳回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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