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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发罚字〔 2023 〕 1 号

发布时间:2023-01-13 08:45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 当事人:常德市经广储备粮食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永丰社区崇德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史堃  

    联系电话:137******81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707351525D

    查明的事实:2022年4月13日,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省级交叉检查组对常德市经广储备粮食有限公司进行库存清查,认定0P12仓粮食库存数量账实不符。2022年12月9日至16日,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0P12仓粮食库存数量进行了移库清查,0P12仓账面保管数为1940.46吨,实际称重出库数量1886.84吨(已减去企业补库6.28吨),按照《湖南省库存粮食移库清查制度规定》和《常德市粮油食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水份应增量35.31吨,1940.46吨×(13.5%-11.9%)/(1-11.9%);粮食保管自然损耗增量3.88吨,1940.46吨x2‰。两项合计增量39.19吨,加上实际出库数1886.84吨,0P12仓实际库存数量为1926.03吨,超损耗14.43吨。

    上述事实有收集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发现重点问题清单)(国家局)》;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0P12仓粮油保管账、库存数量月报表、库存货位卡复印件,《常德市粮油食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

    证据四:补库6.28吨的入库结算单复印件;

    证据五:0P12仓移库清查出库检斤单。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充分反映了常德市经广储备粮食有限公司粮食出库超损耗的事实,常德市经广储备粮食有限公司对以上证据及收集证据的程序未提出异议,本委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当事人对我委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收到我委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主动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附有书面说明。

    适用的法律依据:

    一、《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常德市经广储备粮食有限公司0P12仓粮食出库超损耗的行为,违反了《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库存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储存事故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二款: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上10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的规定。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另外,在移库清查过程中常德市经广储备粮食有限公司积极组织人员、设备配合移库清查工作,发现问题后主动补库,将社会影响降到最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我委认定常德市经广储备粮食有限公司有减轻处罚的情形,应予以减轻处罚。我委决定给予常德市经广储备粮食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常德市经广储备粮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常德武陵支行,收款人: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0229024593157。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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