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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近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文件精神,就我市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和规范。
据悉,2月1日起,对市城区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作为计费面积,收费按896元/㎡标准执行;县级城市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作为计费面积,收费按512元/㎡标准执行。
此外,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需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发改、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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