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服务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根据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联合颁布的《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及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纪要决定,近日,市发改委联合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理收费进行了统一规范。
《通知》明确,按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市城区(含武陵区、鼎城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常德经开区)所有产生建筑垃圾的建筑施工、装饰装潢企业及个体装修业主(含居民家装),均应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自10月1日起,市城区收费标准统一规定为:①对经道路运输且必须进入垃圾处理场处置的建筑垃圾,按7元/立方米缴纳处理费;②不同建筑施工企业间,经道路运输相互调剂可利用的建筑垃圾,供需(调剂)双方各按3.5元/立方米缴纳处理费;③对同一建筑施工企业不同建筑工地间,经道路运输相互调剂可利用的建筑垃圾,供需(调剂)双方各按2元/立方米缴纳处理费;④对装饰装潢企业(含居民家装)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缴纳处理费。
《通知》强调,建筑垃圾处理费属公益性服务收费,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非税专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进入垃圾处理场的建筑垃圾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建筑垃圾处理场计量执收;不进入垃圾处理场的建筑垃圾由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征收;装修装饰建筑垃圾由接受垃圾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委托业主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收费工作要求做到公开透明、流程清晰、监督到位。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