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综合动态>工作动态>详细信息

【市内】我市公办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出台

发布时间:2017-08-18 17:45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 为了推动我市养老事业发展,加强养老服务收费管理,平抑养老服务市场价格,市发改委根据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近日应常德市社会福利院申请,按非营利原则正式制定了我市公立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其主要内容为:

    一、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按规定入住公立养老机构实行全免费政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及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护理费和床位费统一按以下标准收取:1、护理费:生活基本自理老人,每人每月420元;生活半自理老人,每人每月630元;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全程护理老人,每人每月1250元;根据委托人意愿需要特别护理的老人,双方签订合同协商确定护理费。2、床位费:床位费依据提供的住宿条件确定,入住托养楼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70元;入住老年公寓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90元。3、上述护理费和床位费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该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不超过10%。原则上,护理费和床位费按月度收取,一次性收取费用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一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