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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我市农村部分用电价格调整

发布时间:2016-07-01 15:25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         近期,国家、省相继调整了部分电价政策,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我市发改委于6月29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农村用电价格的通知》,通知规定:全市农村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省电网目录电价,即由现行每度0.668元调整为每度0.5487元,每度电下调0.1193元;贫困地区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由每度0.5元调整为每度0.4117元。每度电下调0.0883元;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由每度1.0117元调整为每度0.9907元,每度电下调0.021元;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此次不作调整。上述电价的调整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此次农村电价调整是今年以来的第二次下调,是为了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电价调整到位后,每年为农村电力用户减轻负担约2520万元,其中工商业用电1500万元,农业生产用电1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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