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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法规[2013]1131号
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服务建设,规范项目审批程序和前置条件,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推进机关服务的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我委简化办事程序、规范审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申报层级
对于县属企业投资项目,需要我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发改部门直接向我委申报;其中涉及全省或市州重要生产力、重大社会设施布局、需市州协调平衡的县属项目,由市州发改委协调平衡后向我委申报。
对于申请中央和省各类专项资金的投资项目,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由市州发改委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后向省发改委申报。
二、严格审批要件
1、一般要件
由我委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按照现行规定,应随文提交符合分级管理权限要求的城乡规划审查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土地成交确认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意见(或备案意见)。
2、特殊要件
(1)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需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2)基础设施项目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防洪审查意见;若项目所在河段为通航河段,应当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航道主管部门出具通航论证意见。
(4)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项目在可研批复(核准)前应就建设内容征得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其中,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设方案应经省住建厅审查同意,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单位、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方案应经省文物局审查同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建设方案应经省林业厅审查同意,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方案应经省国土厅审查同意。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的,或者是其他行政审批已经审核的审批文件,不得要求申报单位提供。
三、规范审批行为
对我委负责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管理事项,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等三项服务制度,具体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项服务制度(试行)>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2]110号)执行。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来源:省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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