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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17 17:25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        新华社北京2月1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省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国务院扶贫办、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县退出、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

      (三)精准帮扶考核对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四)扶贫资金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重点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

      第六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2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省级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第三方评估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三)数据汇总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数据、第三方评估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

      (四)综合评价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结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

      (五)沟通反馈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一定奖励对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问题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中央部门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商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9日起施行2012年1月6日印发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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