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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对省发改委系统人员公务接待有关要求的通知
湘发改办〔2015〕1004号
各市州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省纪委十条禁令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和严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精神,坚持不懈推进发改系统作风建设,现就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制度规定的要求通知如下。
1、严格公务接待范围。对非公务、无公函的省发改委系统(含委机关、委属单位)人员一律不得接待。
2、严格公务接待食宿标准。公务接待中,不得超标准、超规格安排接待食宿。住宿原则上安排在定点宾馆饭店或接待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执行协议价格。工作餐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提供香烟,不得喝酒。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食宿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支付结算。
3、严格控制陪同陪餐人数。简化迎来送往,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和随行车辆。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公务接待中,不得组织重复性考察,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得组织旅游或变相旅游,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5、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6、严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将公务接待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范围,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杜绝奢侈浪费现象。
以上六条,请委机关、委属单位带头贯彻执行,请各市州发改委、县市区发改局及有关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并监督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4日
来源:省发改委新闻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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