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必要性
一是时效性方面。《湖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行版本为2015年10月份颁布实行版本,《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五年,该《管理规定》目前已失去时效性。
二是适用性方面。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监管内容包括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规定》中缺少对责任主体行为进行规范、明确的内容;改革期间规范的修订需充分考虑改革后三到五年过渡期间内修订内容和质监队伍建设、质监工作指导、规范的适用性;管理模式、管理手段需根据时代、科技的发展、变革进行适当调整,满足适用性要求。
三是程序性方面。在单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全省老旧项目处置、质量提升等全省行业规范性活动中发现,《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质量监督的“中止规定”(闭环管理)。
二、修订过程
2023年2月中旬,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向各市州质监站(人防工程服务中心)下发《关于征求<湖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充分考虑改革人员变动、机构变化实际困难的同时,要求各市州质监站根据实际情况上报修改初步意见;
4月初,省质监站完成全省第一轮修订意见的收集。4月,省质监站在对照整理收集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近年处理具体工作中碰到的难点、疑点的思考,并参照部分先进省市(北京、浙江、江苏等)的行文,拟定了《湖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
5、6月份,省质监站结合调研、主题教育等活动要求,分为三组,去到全省大部分市站进行现场调研,通过与在人防质监战线的老同志、优秀的基层质监队伍进行沟通、协调、推敲,再次收集相关意见;
7月,省质监站在收集、整理各组现场调研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内部专题会议对修订稿逐条进行讨论、确认、整理,形成初步修订稿;
9月,省质监站会同长沙市站专业技术人员一同采取逐条讨论、逐条通过的方式形成本次提交省办审定的修订终稿。
三、修订内容
原《管理规定》分为五章,共二十一条,拟修订后《管理规定》分为六章,共三十二条。主要修订方面有:
一是增加一章,对工程责任主体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修订原因根据职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是对工程质量以及对责任主体是否履行质量义务的监督。那么,责任主体到底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质量行为责任、义务,需要对其进行规定;且因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工程监理、检测等方面要求区别于其他行业部门,修订后的《质量规定》对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二是调整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设置条件等方面的规定。调研中发现,国防动员体系改革后,市州质监队伍实力不足或被削弱,县市区基本没有保留质监站或专兼职人员。修订后《监督规定》应考虑队伍目前面临现实情况的前提,平衡改革需要争取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且基本能落地的规定。
三是强化有关程序规定。修订后《管理规定》增加质监中止、终止情形规定,主要考虑目前建筑(房地产)行业向下的大环境影响,不少工程主动、被动的停止建设,在质量监督管理程序上应增加“闭环”规定。
四是增加新的管理模式、手段规定。人防行业对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制约力不强,最突出的表现为缺乏罚款、强制措施等规定。而《管理规定》受上位法、法规制度的限制,在规范上很难有大的突破,即便明确可以罚款情形和相关程序,因为罚款金额的限制,制约力不强。在这种前提下,在《管理规定》中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现场、档案,以及建立并运用信用惩戒方式进行制约,是目前相对可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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