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损害人防工事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经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核查,衡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某住宅小区时擅自拆除了原有的早期人防工事,未获得人防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调查与处理】衡阳市人防稽查队经现场丈量、拍照等勘查,并与原始图纸、档案资料进行对照,发现该处地下现有早期人防工程875平方米和口部房6个,为地道式砖混结构,属五级战备人防工程。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2013年11月21日就已经向该公司发出了《关于保护好人防工事的告知》通知,但该公司未经人防部门许可擅自拆除了早期人防工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和湘政办发〔2012〕5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建民用建筑下进行补建,并进行警告、罚款一万元。
【法律分析】该房地产公司于2007年通过竞拍取得了原某土地开发使用权,并于2013年11月收到了市人防主管部门的关于保护好人防工事的通知,仍在拆迁过程中未得到人防部门的许可擅自拆除了早期人防工事,人防工程不是自家“后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损害、拆除人防工程,暴露出一些单位和个人法治观念淡薄、战备意识不强、忽视人防建设等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好人民防空工程。
【典型意义】衡阳市存在着大量的单位早期人防工事,在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过程中,早期人防工程得不到有效地保护,一些单位和个人人防法律意识淡薄,该案发生后,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及时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有针对性加大了保护早期人防工程的普法力度,自此后再未发生擅自损毁人防工程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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