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为持续推进法制人防建设,指导基层人防部门更好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湖南省人防办对人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
一、情况介绍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7年印发的《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防办发〔2017〕70号)有效期将于2022年12月12日届满。本次修订工作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1.适应法律依据变化。根据新的《行政处罚法》要求,在法定范围内对部分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予处罚或单处警告处罚,增强了行政执法的人性化。
2.进一步规范裁量基准。比如,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新基准已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点数量进行区分,进一步细化了违法情节的认定。
3.方便实践操作。新基准以表格形式进行表述,更加直观明了。同时根据基层人防部门的工作实践,对具体违法情形的界定方式进行了调整。比如,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情节的认定,由原来的按侵占面积区分,调整为按侵占时间区分,以更加符合工作实际。
(二)制定文件的可行性
1.广泛征求意见,并对有关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2.文件起草通过了必要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廉洁性评估。
(三)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297号令);
3.《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226号令)。
二、修订过程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工作于2020年下半年启动,历时一年半。修订过程中赴安徽、广东、内蒙、上海等省市开展了实地调研,充分借鉴了兄弟省市的经验和做法;三次召集全省各市州有关同志进行座谈,并邀请法律顾问单位全程参与,广泛征求意见,采纳相关意见4条,3易其稿。新基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调整:
一是删除了原基准《总则》部分。因新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总则、设定、程序等方面已经有了具体全面的规定,新基准不再对总则部分单独进行重复表述。
二是普遍增加了“轻微”违法情节。对“轻微”违法情形进行了明确,一般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对部分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轻微”违法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三是调整了对部分违法情节的认定方式。与原基准比较,新基准对12处违法情节的认定方式进行了调整,分别是: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和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相关部门审查的;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是增加了原基准尚未明确的裁量基准。与原基准比较,新修订基准对11处违法情节的认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分别是: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未按照人防设备产品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安装的;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的;擅自移交、迁移防空警报设施的;擅自重装防空警报设施的;阻挠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
五是归纳整合了原基准部分处罚条款。将原基准“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擅自改造、损坏人民防空工程,危害其安全和防护效能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擅自改造、损坏人民防空工程,危害其安全和防护效能的”,归纳调整为新基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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