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法庭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三个路径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战略目标,并提出了“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行动目标。人民法庭作为利用法律解决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从空间范围来看,涉及市所辖区行政区域的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从行动主体来看,人民法院作为政法机关是依法治国框架下的重要治理主体,法庭更是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从治理手段来看,人民法庭主要是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作为手段;从治理目标来看,人民法庭能化解市域社会矛盾、解决市域社会纠纷,最终促进市域社会和谐稳定。本文主要通过以依法审判为主轴、求现实纠纷之消解;以案例宣传、司法建议为两翼,防未现纠纷于未然;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依托,助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提出人民法庭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可能路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战略目标,并提出了“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行动目标。作为社会治理领域的一种崭新提法,市域社会治理由空间范围、行动主体、治理手段、治理目标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人民法庭作为利用法律解决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从空间范围来看,涉及市所辖区行政区域的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从行动主体来看,人民法院作为政法机关是依法治国框架下的重要治理主体,法庭更是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从治理手段来看,人民法庭主要是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作为手段;从治理目标来看,人民法庭能化解市域社会矛盾、解决市域社会纠纷,最终促进市域社会和谐稳定。市域社会治理具有不同于传统城市治理的本质特征:鲜明的枢纽性,即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既是国家社会治理大政方针的执行者和落实者,又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指导者和推动者。由于市域层面具有较为完备的社会治理体系,具有解决基层社会治理中重大矛盾问题的资源能力,因此,市域社会治理是将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的最直接、最有效力的治理层级,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心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域社会治理属于基层社会治理的范围。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深入农村基层的特殊司法机构,处于人民司法的最前沿、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线。在城乡二元结构逐步解体、农村居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法律需求扩大、社会矛盾多发,而基层社会尚未完成治理结构体系调整的背景下,如何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是任何基层法官都难以回避的工作点。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将“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明确作为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责,但现实状况是纠纷解决的司法防线前移、基层法庭案件量居高不下、一审息诉率不高而法庭公信力下降的困境, 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必须调整工作模式,从法庭运行体制着手,适应“新乡土社会”的社会现实,提升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现下辖灌溪人民法庭、黄土店人民法庭、江北中心法庭与武陵镇人民法庭,均建设了科技法庭。灌溪人民法庭:下辖灌溪镇、石板滩镇、蔡家岗镇、双桥坪镇四个乡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辖区内,辖区总面积近411平方公里、总人口12万余人。受理的案件主要是离婚、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纠纷。目前配备有员额法官两名,书记员两名,近三年年均结案约260件。江北中心法庭:管辖石公桥镇、镇德桥镇、周家店镇、牛鼻滩镇、韩公渡镇、蒿子港镇、中河口镇、十美堂镇、贺家山原种场和西洞庭管理区的民商事及自诉案件,辖区总面积近928平方公里、总人口近40万。法庭现设有石公桥、西洞庭两个办案工作点,三个员额法官办案团队,近两年平均审结案件500余件。黄土店人民法庭:系派驻鼎城区黄土店镇的派出法庭,办理黄土店镇、草坪镇、谢家铺镇、花岩溪镇、尧天坪镇、花岩溪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辖区范围内的民事、刑事自诉案件,辖区面积约632.43平方公里,人口约19.45万。黄土店法庭现有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2名、司机1名、保安1名,配备公务警车1辆。近年年均办理案件200余件。武陵镇人民法庭:现在员额法官3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3名,年均办理案件400余件。在近年的审判工作中,该院人民法庭切实发挥了市域社会治理的基层堡垒作用,提供了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化解了纠纷,促进了和谐。
一、以依法审判为主轴、求现实纠纷之消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8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立足于此一宪法表达,人民法院的定位是国家审判职能的行使,因而作为人民法院派出机构的人民法庭亦必须以审判职能为核心,其他延伸职能或重要职能只能以审判权的行使为中心的法律治理中实现。
构建以审判为主轴的工作模式,必须提高人民法庭的案件处理能力。面对日益增长的案件数以及案件日渐复杂的现实情况,可以依托“1+1+N”审判团队的建构,将简易案件的裁判书撰写纳入法官助理的职责,使员额法官有更多精力投入到疑难案件的处理之中,及时消化积压案件。同时,充分考量各审判团队专业实力及工作长处,注重庭内案件分流,实现庭内资源优化配置。最后,加强各人民法庭联系,在各人民法庭之间打造某类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将各庭该类由其集中处理,形成专业化处理机制,对此已有四川彭城法院下设的5个法庭组建的家事专业化审判团队实践经验以供借鉴。由此形成“审判团队-法庭内部-庭庭协作”的法院内部多层次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简易案件优先消化、复杂案件着重处理、类型案件专业处理,使人民法庭能够有效应对审判压力、充分发挥审判效能,高效履行审判职责,及时处理基层各类纠纷、矛盾、案件。
构建以审判为主轴的工作模式,必须树立“融治理于审判”的工作理念。基层社会有其不同于城市的特殊文化基底,在转型过程中,传统礼治崩解、现代法治尚未完全建立,追求道德无亏的社会心态依旧存在,“国家法”与“民间法”相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决定了人民法庭的工作不能局限于法律适用的要求,否则只能扩大社会矛盾、恶化乡村礼治,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也将彻底丧失存在感和公信力。因而,人民法庭改变只做“铁包公”的办案方式,而应树立“案结事了、事了案结”的工作理念,将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作为案件审理的终极目标,在案件裁判过程中实现情理法的统一。一方面,基层法官必须执行调解贯穿始终的方针,修补基层社会创痕;另一方面裁判必须体现实体正义与结果适当,合乎情理地确定当事双方权利义务,以求矛盾化解。总结而言,人民法庭的依法审判,应当是司法权追求社会治理在法律治理限度内的能动体现,人民法庭裁判的作出,不应是规则的逻辑而是治理的逻辑;不是规则导向而是结果导向。就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而言,审判的合法性建立在感性的、互惠原则的基础之上的因案而异的、特殊主义的、个人化的正义, 裁判情理上的可接受性决定纠纷的解决程度,纠纷的解决程度决定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大小,人民法庭的基层社会治理即是一种彰显社会道德良知与社会发展需求的合理裁判行为。
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强化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效能,并非由司法机构向行政机构的转向,而是在法律治理的范围内更加充分调动法律力量,处理社会纠纷,在依法裁判中融入治理理念的能动性司法行为。
二、以案例宣传、司法建议为两翼,防未现纠纷于未然
人民法庭以审判职能为核心职能,审判的对象是案件,而人民法庭的审判实效则取决于对案件的态度。从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人民法庭对案件的关注不仅应体现正确适用法律过程中,更应强调的是案件处理之后的效能,亦即应要看重的是案件处理的辐射效果。人民法庭处于矛盾爆发、纠纷处理的最前沿,面对着大量案件的巨大压力,因而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必须重视“审理一案、解决一片”的辐射作用,通过公正的审判,借助鲜活案例的指导,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诉前解决和就地化解,实现基层社会的和谐目标。
1.重视典型案例的宣传作用。就基层而言,案例和判决才是真正的法律,人民群众习惯于借助判例来了解法律并指导自己的行为,完善基层治理关键在于塑造一个良性的社会运行状态,处于社会运行中的人民群众的行为模式才是社会治理应调整的重点。具体而言,人民法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作用。(1)落实巡回审判。巡回审判工作不能流于形式,必须强调案件的典型性、准备的充分性、前期宣传的实效性,让人民群众从一次巡回审判中感知法律的力量。(2)适当举办“以案说法”活动。选取典型案件,邀请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等参加活动,以个案或系列案进行专项指导,注重以会代训,实现普法宣传和指导、提升诉外调解能力的双重目标。(3)实行典型判决公布制度。人民法庭应注重判决书中说理部分的阐述,归纳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重点,在原判决书基础上更为详细地分析案情,条分缕析,将典型个案深度剖析,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在相关社区、公共场所、政府机关的法治宣传栏予以公布,确保群众能从案例中汲取法律知识,塑基层法治文化、提升群众法治意识、法治水平。2.提升司法建议的指导实效。司法建议和与加强与当地基层组织联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人民法庭处于社会矛盾的聚集点,各种社会矛盾都将不断地以司法诉讼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人民法庭是发现社会矛盾根源、探寻治理之策的关键战场。人民法庭在审理工作中必须将案件放在地方社会治理的大环境中考察,结合地方党委、政府的相关政策措施,发现社会治理中的盲点以及畸形措施,提出法治上的应对建议。同时,这本身又是法庭对案件审理的总结和归纳,是法庭在案件审理基础上对类型化分析的成果,是对基层社会纠纷处理的共性的提炼与升华,即可成为人民群众处理纠纷时的和解、调解举措的行动指南,对多元纠纷处理机制发挥实效,实现基层多元主体共治亦有重大推动作用。
三、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依托,助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民法庭是解决纠纷的前沿阵地,要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逐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长期以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完善乡镇审判执行联络站建设,联合鼎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在乡镇(街道)设立鼎城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联络站的意见》,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联络站这种“微治理”的优势,积极参与诉源治理,畅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让审判执行联络员成为了穿行乡间的司法“流动哨”。积极打造“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如常德市鼎城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4 年8 月21 日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正式挂牌成立,是常德市第一个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是湖南省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县的试点。鼎城法院对此高度重视,选派一名党组成员为调解委员会的班子成员,并配备一名联络员、一名调解员。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来自法院、司法、民政、残联、妇联的7 位专兼职调解员积极发挥调解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了婚姻家庭纠纷,得到了群众的高度认可。又如,鼎城法院道路法庭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融入到立案、审判、执行各个领域,构建了一套公正、高效处理交通事故、快速化解赔偿纠纷的工作机制,即由道路法庭牵头,组织交警队、司法局、法律援助、人民调解、保险公司、医院等职能部门随时沟通、协调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七位一体工作机制。正是这样整合诉内诉外解纷资源,深化多元解纷平台建设,形成了社会各界协同参与解纷合力。在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进行资源整合,推进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切实减轻了群众负担。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全面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利用“智慧法院”系统平台,探索信息化技术与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度融合,积极整合对接社会多方资源平台,打破部门数据壁垒,实现实时共享,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司法诉累。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而落实人民法庭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能则是强化法治保障的必然要求,新时期背景下,人民法庭必须在坚持依法审判为核心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农村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准确把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背景、正确认识农村社会治理方式和农村社会矛盾解决方式, 实现人民法庭工作方式体制机制、审判理念的创新性发展、适应性调整,从而发挥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效能,为基层社会治理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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