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招投标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湘发改法规〔2016〕272号
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及各市州、县区发改委: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为切实整改中央巡视组在对我省“回头看”过程中通报的问题,决定开展对全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投标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落实自查自纠工作,整改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完善招投标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联动机制,通过建设公开公平的交易平台体系建设和电子信息、大数据等手段创新监管措施,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和效果,遏制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职能进行整改的原则
各级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招投标工作开展自查自纠。
(二)坚持依法进行整改的原则
各级各部门在对招投标违规情况的认定和处理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权代法、以人代法。
(三)坚持突出重点进行整改的原则
要重点围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出现的规避招标、违规越权审批招标方式、围标串标监管不力等环节以及各省级以上园区招投标不依法招标、规避招标等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三、工作任务
自查自纠主要对2014年以来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招投标的实施情况进行清查,重点是就招标事项审批、规避招标、不依法进行招标的实施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避招标或不依法公开招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改纠错。对围标串标问题查处情况一并清查。
四、责任分工
(一)省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全省的自查自纠工作和本级本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指导本系统的自查自纠工作和本部门监管项目的自查自纠工作,自查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市州、县区发改、住建、交通、水利部门分别负责本级本部门监管项目的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结果由同级发改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发改委。
(三)全省省级以上各类园区招投标的自查自纠工作,由当地发改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负责通知并督查落实,各园区负责做好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自查自纠工作。
五、时间要求
各级部门(含园区)要在4月23日前完成本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并报同级发改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省直部门及市州发改委要在2016年4月25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自查自纠结果报省发改委。
联系人:陈 果 电话:0731-89990778
刘侃侃 电话:0731-89990901,89990939(传)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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