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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2022-11-14 17:10 字体:【

投诉人:湖南驿通顺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一维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桥南市场六区负一楼108室

电话:18670025267

被投诉人1: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绍飞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

电话: 023-88927100

被投诉人2: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勇

地址:常德市滨湖路588号

电话: 0736-7893888

被投诉人3:湖南银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儒华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A栋1114-1122房

电话:0731-88857835

2022年9月22日,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新址地下停车库及地上停车位投资运营服务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评标结束后,投诉人对该项目提出质疑并向我委投诉,我委于10月8日受理,并于11月8日调查终结。

一、投诉的主要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

1.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在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新址地下停车库及地上停车位投资运营服务项目中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1.4.3项规定的两种情形:②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④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的,应属于资格评审不合格,即投标无效;

2.金科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有重大失信和行政处罚记录;

3.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及湖南银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回答有明显的的偏向性且有失公允。根据答复函,湖南银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确认金科公司被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且已查实金科公司确实存在行政处罚记录,但却以招标文件并未禁止受过军队采购处罚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的规定否定我方的质疑。军队采购活动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招投标活动?军队采购活动是否也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投诉请求及主张

投诉人请求取消金科公司在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新址地下车库及地上停车位投资运营服务项目中的投标资格,并取消其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第一名资格。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1.金科公司的陈述答辩:招标文件并未禁止受过军队采购处罚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受到军队采购处罚不等同于我司存在“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的”或“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影响投标资格的情形,招标文件1.4.3并未列明具体的判定标准。军事采购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属独立的军事采购法规体系,与普通的民商事采购完全不同。通过查询信用中国网和政府采购网,我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故我司具备投标资格,资格评审合格,本投诉不成立。

2.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及湖南银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陈述答辩:我司于2022年9月26日收到投诉人湖南驿通顺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递交的质疑函,根据质疑函内容,我公司对质疑内容进行了核实。经过各项合法及公开的渠道查询,确认投诉人质疑的事项(包括被质疑人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行政处罚及被军队采购网禁止三年参与军队采购)均属实。但根据招标文件相关内容:①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三条第5款: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被质疑人所有行政处罚均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②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三条第7款: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以上两项规定内,并未查实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失信行为或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③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3款所述所有内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文件并未禁止受过军队采购处罚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综上,我司认为投诉人所质疑内容不成立。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投诉人向我委投诉后,我委经过调查,认定以下事实: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经核查,金科公司确实被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但:一是招标文件并未禁止此类投标人投标。二是军事招标及采购活动是自成体系的。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文中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工安排,未明确军队属于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三是在军队采购项目的响应文件中提交虚假材料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列举的被禁止投标行为之一。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的1.4.3项规定的第2、4点的情况。

(二)关于投诉事项2

1.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新址地下停车库及地上停车位投资运营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的3.3项第5点规定: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经核查,金科公司在全国各地的物业分公司因电梯到期未检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无资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等问题存在多次被罚款的事实,但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其最近三年内暂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情况。招标人也认可其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的1.4.3项规定的第4点的情况。

2.招标文件的3.3项第7点规定: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经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均证实该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

(三)关于投诉事项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适用对象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等采购。各级军事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军事装备和军用物资,均非工程建设项目。即使是工程建设项目因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其过程不可能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军事采购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可见,军事采购建立了独立的军事采购法规体系,不同于普通的招投标活动。因此,不宜将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新址地下车库及地上停车位投资运营服务项目中招标文件规定的“被暂停投标资格”的范围扩大到军事采购领域。

四、处理依据及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项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驳回湖南驿通顺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