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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德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市发改委 2017-06-19 11:08 字体:【

常发改价服〔2017〕269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经济发展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发展改革物价统计局,常德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

常德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于6月7日向我委提交了《关于申请核定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鉴于环保部门对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再进行委托,对机构数量和布局不再控制,且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由选择排放检验机构检验,为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收费管理,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规范我省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全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设备,具有全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部门的资质认定,同时达到能与市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要求,才能收取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费。

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机构收取检验费统一按我委《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常发改价服〔2016〕516号)规定执行,即:

1、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属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置检验服务,检验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2、采用简易稳态工况法、加载减速法检验的每车每次不超过73元;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检验的每车每次不超过35元。对排气污染物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经维护修理后进行复检的,第一次复检不收费,从第二次复检开始,每次按不高于初次检验费标准的80%收费;检验合格的车辆,在规定检验周期内不得重复检验收费。

3、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对新车登记上牌的免检车辆,不得强制检验并收费,对环保部门实施的机动车监督抽检不得向车主收费。

三、各检验机构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检验频次、服务承诺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