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试行季节性差价和实施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常发改价商〔2016〕712号
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常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湖南湘赣三峡燃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近期,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调整了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为合理疏导冬季用气供需矛盾,解决冬季天然气短缺问题,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用气,适当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关系,进一步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常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湘发改价商〔2014〕880号)、《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5〕96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湖南省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管辖要求,经研究,现就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试行季节性差价和实施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推行季节性差价。每年的1、2、12月为旺季,天然气销售价格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8%;6、7、8月为淡季,天然气销售价格应适当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0%;其余月份为平季,价格不动。燃气企业可在浮动幅度内,自行确定上下浮动标准,并报属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季节性差价应同步实施,即旺季涨淡季降,不可只涨不降;季节性差价只对燃气终端用户执行,转供气不执行季节性差价。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实施价格联动机制。燃气企业可根据上游燃气价格上下浮动情况,实施价格联动,自行确定燃气销售价格,但销售价格上下浮动的幅度应控制在上游气价浮动幅度加合理税费、气损、合理利润范围之内。为保证非居民用燃气价格基本稳定,燃气供需双方可在上述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各燃气企业在实施价格联动时确定的燃气销售价格应报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上述季节性差价、价格联动机制,各燃气企业不可同步实施。季节性差价是燃气企业削峰填谷、保障燃气供应、引导燃气用户合理用气的具体措施;价格联动机制是维护燃气企业合理利益,保障燃气企业正常经营的具体措施。
四、车用气销售价格不执行季节性差价和价格联动机制。
五、上述价格政策试行一年。从2016年11月20日起执行,届满自行废止。试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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