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发改价监处罚〔2016〕11 号
被处罚人: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单位负责人:(略) 职务:(略)
地 址: (略)
联系电话:(略)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湘发改价监〔2015〕371号)文件精神,本机关依法于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4月6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你单位在上述期间存在以下违价事实:(一)扩大范围收取图文报告费(彩色打印照片费)。违反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湘价服函〔2003〕13号文件中“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只在超声检查项目中收取,X线摄影、病理检查、窥镜检查等不再收取图文报告费”的规定,你单位在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间对做窥镜检查(电子胃镜检查、电子肠镜检查、纤维支气管镜检查等)的病人收取彩色打印照片费,标准为8元/张,共9509张,共收取76072元。(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氧气吸入价格。违反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湘价服〔2003〕131号文件中“持续吸氧20小时(含本数)以上的部分按50%计算”的规定,你单位在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间对吸氧(低流量吸氧)病人超过20小时以上的部分仍按100%收取费用,未按文件规定执行,上述期间多收33440.25元。两项违价行为合计多收 109512.25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住院清单复印件)、当事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你单位应予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于三日内进行全面整改,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和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所列价格违法行为。
2016年7月26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常发改价监退款〔2016〕2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多收价款全额退还给原交费者。目前退还期已届满,你单位没有退还。
经本机关口头提醒告诫,你单位已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六类违法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将处罚方案以及理由和依据已经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9512.25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109512.25元上缴至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略),账号:(略)。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每日将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副本同时抄送本机关。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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