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审批工作程序的意见
市直有关部门、中央或省在常有关单位:
为科学制订改革方案,加强改革方案之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积极有序地推进各项改革,现就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简称改革方案)的审批工作程序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改革方案是指根据全市年度改革意见中明确的改革任务,由市直有关部门起草,需要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市政府办文件出台或者需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以市直部门文件出台的各类改革方案。
2、改革方案须先经过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并出具综合平衡的书面审查意见后,才能上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没有经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改革方案,市委办、市政府办将在进入审批程序前,要求起草部门将待审批的改革方案送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平衡。
3、各部门将改革方案送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时,应提交改革方案送审稿、方案起草说明、有关部门和利益相关人代表的书面意见等有关资料。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起草部门所报资料,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直接审查、专家论证、组织听证等多种方式,对改革方案提出综合平衡的书面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应根据综合平衡的书面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
4、为切实做好改革方案的综合平衡工作,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改革方案的制订,要提前介入,以改革工作计划,重大改革跟踪调研、改革任务督查等形式,及时了解各部门制订改革方案的有关内容和进展情况。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在改革方案的调研、起草、论证等重要环节,主动邀请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并听取意见。
5、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改革任务进行督查,对制订改革方案的工作程序进行检查,对不按本意见规定程序办理的相关部门,将及时责成其更正,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各项改革方案制订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本意见规定的工作程序操作,努力做到改革方案周密稳妥,工作推进深入细致,风险防范及时有效。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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