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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来源:市发改委 2014-11-09 16:52 字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行政处罚依据(一):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以及时改正并进行正常招标的,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侵权后果严重的,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行政处罚依据(二):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招标代理机构过失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弥补的,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标无效。
  严重违法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标无效。
  行政处罚依据(三):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的,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产生后果,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公平进行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恶劣,或已导致招投标活动结果违法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四):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已经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并给其他投标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行政处罚依据(五):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能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对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轻微,已及时弥补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但违法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移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六):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能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对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轻微,已及时弥补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但违法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移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依据(七):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招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不予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经影响到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对评标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影响评标结果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行政处罚依据(八):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及时纠正且未实际实施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违反上述规定,项目已实际实施但及时纠正可避免损失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违反上述规定,项目已实际实施且纠正后仍会造成损失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九):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中标人转让、分包的中标项目尚未开始实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中标人转让、分包的中标项目已经开始实施。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违法行为:中标人转让、分包的中标项目已经开始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移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依据(十):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订立的合同、协议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且及时纠正的,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订立的合同、协议涉及实质性内容,但尚未实际实施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订立的合同、协议涉及实质性内容,已实际实施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依据(一):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并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或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7%的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二):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退还多余金额,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经产生后果,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三):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能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对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轻微,已及时弥补,尚未构成犯罪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但违法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有该款所列四种行为之一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对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行为在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依据(四):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仿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能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对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轻微,已及时弥补,尚未构成犯罪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但违法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行为,在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依据(五):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后果,但比较轻微,已及时弥补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影响恶劣,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依据(六):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纠正的,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后果,但危害程度一般,尚可挽回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经造成无法挽回的危害后果,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无效,责令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行政处罚依据(七):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以及时纠正,不影响评标活动的进行,责令改正,对当事人提出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后果,但尚能纠正,不影响评标结果的,取消6个月的评标资格。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影响评标结果,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上级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行政处罚依据(八):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报请上级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对评标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报请上级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报请上级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依据(九):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纠正,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对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轻微,已及时弥补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7%的罚款,并依法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行政处罚依据(十):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中标人的违法行为未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中标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并承担招标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十一):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订立的合同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且及时纠正的,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订立的合同涉及实质性内容,但尚未实际实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订立的合同涉及实质性内容,已实际实施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十二):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中标人转让、分包的中标项目尚未开始实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中标人转让、分包的中标项目已经开始实施。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违法行为:中标人转让、分包的中标项目已经开始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移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依据(十三):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仿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投诉人能够及时改正,且未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驳回投诉,给予警告。
  招标人拒不改正,但未影响到中标结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严重违法行为: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已经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驳回投诉,给予警告,赔偿损失。
  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已无补救措施予以纠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视情责令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三、《湖南省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依据(一):第四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审查备案过程中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严重违法行为:违反本条规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行政处罚依据(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违反本规定的,认定招标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违法行为:违反本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认定招标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对属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行政处罚依据(三):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不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发布招标公告而招标的,招标无效,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违反本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不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违法行为:违反本规定,未发布招标公告而招标的,认定招标无效。
  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行政处罚依据: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招标人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行为情节轻微,可采取措施及时纠正,且不影响招标正常进行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招标人有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招标人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构成规避招标的,处项目合同金额5‰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的罚款。招标人有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已经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并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招标人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规避招标的,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对单位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7%以下的罚款。招标人有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或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7%的罚款。
  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行政处罚依据(一):第五十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采取措施及时纠正,且不影响招标正常进行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构成规避招标的,处项目合同金额5‰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规避招标的,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对单位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7%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二):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致影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且主动采取措施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影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行政处罚依据: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裁量阶次及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采取措施及时纠正,且不影响招标正常进行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罚款,构成规避招标的,处项目合同金额5‰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规避招标的,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对单位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7%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