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常发改法规处理决定〔2024〕365号
投诉人:湖南和为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传平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常德大道623号武陵区互联网产业园A02栋401室
电话:18273680333
被投诉人: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红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388 号轻盐阳光CEO 国际大厦A 座10 楼
电话:0731-84455989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卷烟厂2024年智慧安防平台项目于2024年8月14日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该项目招标人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卷烟厂,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评标结束后,于8月19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8月20日投标人湖南和为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为公司”)对该项目提出质疑,8月22日建业公司对质疑进行回复,和为公司对建业公司的回复不满意,于8月30日向我委投诉,我委于8月30日受理,依法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的主要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
1.此招标项目属工程建设类,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缺少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详细评审得分只有总分,未公布详细评审得分,项目候选人无法清楚得知本项目内容(资信业绩、服务方案、价格)详细评分及评审结果详细信息。
2.投诉人服务方案内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内容,但根据中标人公示结果总分评估,投诉人服务方案评分皆为最低标准得分,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扣除价格分后基本为满分,由于本次项目服务方案中包含软件定制开发设计等服务内容,投诉人对于此项评分的分值提出异议。
3.第一中标候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现场开标审查阶段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列入被执行人名录,执行标的499768元人民币,且在2024年1月至开标截止前存在3项被执行历史记录,执行标的共计5603436元人民币。对此情况,评标委员会是否考虑重新审查确认中标候选人资格。
(二)投诉请求及主张
招标代理公司建业公司给予的《质疑回复函》存在含糊其辞、推诿职责及对国家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断章取义、掐头去尾、歪曲事实的行为,恳请结合《质疑回复函》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进一步审查核实。
二、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1.本项目招标内容为常德卷烟厂 2024 年智慧安防平台建设,主要包含硬件及软件采购,不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没有对项目负责人提出证书要求。故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只根据投标人团队人员名单中的人员信息公布了项目负责人姓名,无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和编号。本项目评标办法包含投标报价、资信业绩、服务方案三部分内容,评标报告由5位评委自主打分形成评委个人评分表,并根据评委个人评分表进行汇总形成详细评分汇总表以及中标候选人表。其中服务方案中“技术方案”、“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三项为主观评分标准,5位评委自主评分的结果各不相同。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必须根据评标办法逐一公布中标候选人的各项评分内容(资信业绩、服务方案、价格)的详细评分情况及评审结果详细信息。以上内容涉及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单位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如进行公布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故中标候选人公示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情况并按照评标报告中“详细评分汇总表”的评审结果公布了中标候选人的详细评分(总分)。
2.经查阅评标报告,和为公司投标报价计算得分为96.85(96.82*0.3=29.05分),资信业绩得分为100分(100*0.3=30分),服务方案得分为74.60分(74.60*0.4=29.84分)。服务方案扣分原因为“软件能力成熟度”未提供有效资料扣10分(10*0.4=4分);“技术方案”评委计分为优秀档(15-20分);“实施方案”评委计分为优秀档(10-15分);“售后服务方案”评委计分为良好档(3-7分)。从评标报告来看,未发现投诉人所反映的“我公司服务方案评分皆为最低标准得分”的情况。且投诉人引用的法律依据为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隐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投诉人若有评标委员会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影响客观、公正履职的事实证据,应该明确提出。
3.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2)对下列情形,招标人依法否决其投标资格,直至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①被列入烟草行业和湖南中烟不良行为供应商,且在禁止期内的。②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且在有效期的。③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被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新采购活动的。④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前三年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供应商存在单位行贿行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行贿行为的(1.行贿认定数额在100万元以内,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一年内的;2.行贿认定数额在100(含)-500万元,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两年内;3.行贿认定数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三年的)。(3)法律规定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投诉人所列明的关于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的被执行信息主要为合同纠纷,不是法律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禁止参加投标的情形,不能因此否决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
4.针对投诉人于2024年8月20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我司于2024年8月22日经招标人同意,按相关要求对该单位的质疑进行了回复,程序合法合规,未有含糊其辞、推诿职责等行为。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投诉人向我委投诉后,我委经过调查,认定以下事实: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询该项目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了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评标情况、资格能力条件、项目负责人名称以及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根据《湖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按相关规定应保密的除外);(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含主要参与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五)提出异议或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六)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和第十九条规定:“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于该项目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上述管理办法并未要求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布详细评审得分,招标文件也没有对项目负责人提出证书要求,所以招标代理机构未公示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询该项目评标报告,投诉人服务方案得分29.84分,五个评委对服务方案的打分未出现有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该项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依法进行独立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成员自主决策的事情。对于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策的事项,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加以干涉。以上情况,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有违法或者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我们无法干涉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经调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3和1.4.4规定了投标人禁止参与本项目的情形:“(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2)对下列情形,招标人依法否决其投标资格,直至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①被列入烟草行业和湖南中烟不良行为供应商,且在禁止期内的。②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网站,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且在有效期的。③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被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新采购活动的。④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前三年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供应商存在单位行贿行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行贿行为的(1.行贿认定数额在100万元以内,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一年内的;2.行贿认定数额在100(含)-500万元,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两年内;3.行贿认定数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三年的)。(3)法律规定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禁止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以上情形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投标的情形。因此不能否决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
四、处理依据及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第三十四条、《湖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项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和为公司的投诉。
五、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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