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发罚字〔 2023 〕 4号
当事人:常德市凯乐粮食有限公司(原武陵粮油管理站)(以下简称当事人)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金狮堤村新坡桥1号
法定代表人:覃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186606704Y
查明的事实:2019年10月24日当事人经武陵区人民政府同意,确定为最低收购价粮收购库点,报请常德市发改委、中央储备粮常德直属库、农发行常德分行审核,经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定通过后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备案。
2019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发的《关于在湖南省启动201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粮﹝2019﹞325号文件规定,201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稻谷执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有关规定。预案第三条规定“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和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署”。2019年12月4日与中央储备粮常德直属库签订2019年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委托收购合同。
2-02仓于2019年12月30日开始收购入库,2020年1月8日收购结束,共收购53车次,计1194.728吨。2020年1月2日至8日,经负责最低收购价粮收购的副总经理张宏东擅自同意,将镉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指标的中晚籼稻收购入库到2-02仓,共7车,镉含量为0.21-0.238mg/kg,共计136.882吨。
上述事实有收集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关于武陵区等八区县市和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启动201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复印件,《2019年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委托收购合同》复印件;
证据二:2-02仓七车镉超标稻谷《稻谷入库扦样检验原始记录单》、收购结算单复印件;保管出入库专账复印件、2019年晚稻入库镉含量登记表复印件;
证据三:2019年分管业务副总经理张宏东的调查笔录、张宏东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四:重金属检验员张家浩的调查笔录、张家浩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五:常德市武陵粮油管理站、常德市凯乐粮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说明、2019年中晚籼稻收购人员岗位安排情况的说明。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充分反映了当事人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未执行国家最低价粮的质量标准,违规将镉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指标中晚籼稻作为最低价粮收购入库的事实,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及收集证据的程序未提出异议,本委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当事人收到我委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主动放弃了陈述和申辩权利。
适用的法律依据:
一、2019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二、2019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款“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三、2019年《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款“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购销数量1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2019年2-02仓最低收购价粮收购过程中收购了136.882吨镉含量超过0.2mg/kg粮食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款和2019年《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款决定给予常德市凯乐粮食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常德武陵支行,收款人: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0229024593157。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 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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