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会议公报中,我们注意到政府已经将目标定到2020年,可见这将是在很长时间农村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那么在您看来,公报中有哪些是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 |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统筹城乡发展和形成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这是该文件释放出来的最强烈的一个信号。此外,对于农村具体的改革措施,比如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以及相应的土地流转制度,还有农村金融制度,这将是未来深化改革的方向。还有一个更具体的目标,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 如果从历史角度而言,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是4100元出头,比1934年翻了近30倍。单纯从数量上而言,我们的绝对贫困已经降低很多,这是一大进步。但今年8月份公布的数据,城乡居民收入比例达到3.33:1,显然,目前提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是有很深的寓意的。【全文】 |
尽管目前城乡发展仍不平衡,但经济上的滴漏效应以及新农村建设对农村公共设施投入的增加,农村的面貌已经发生很大变化。那么,如何判断农村的现状,尤其是现阶段农村的主要矛盾呢? |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我们需要总结三十年的改革农民得到了什么,还没有得到什么,就可以归纳出当前农村急需解决的问题。农民首先得到的是经营自主权,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几千年来没有解决过的吃饭问题迎刃而解,都是由于经营自主权的获得。但同时,在经济放活的同时,改革过程中产生了几千万的失地农民,这已经发展成一个社会问题,这是第一个矛盾。第二个矛盾,农民基本自由的流动权,他们可以到城市务工,这对提高农民收入的贡献显而易见,但是农民的经济资源和社会关系仍在农村,在城乡二元体制没有变动的前提下,他们还不能享受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这是第二个问题。第三方面,村民自治组织的建立,以及农村民主的发展,农民获得社区自治权,但目前仍没有属于自己的独立的利益主题。此外,2006年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得到提高,但是目前社会的利益分配机制仍然是向农村倾斜的,因此这也是以后解决的重点。【全文】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党国英:有人给我提出这样的问题,土地承包第一年、或者前几年有效果,后来单单依靠土地承包农民收入没有增长,农村经济没有发展,我想简单说一下我自己的看法,的确我们靠搞承包解决了一个温饱的问题,因为一家人种几亩地吃饭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一户农民只种七八亩地,假定纯收入不高,但是解决不了富裕和小康问题,这就需要有农村改革配套。【全文】 |
不少学者认为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实际上是渐进的扶正农民对土地的私有产权,而这正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您是如何看待的? |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对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现在学者有很多争论,但是我想关键的一点,就是如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所说的,以农民为主体。土地流转的权利对农民而言,它是个基本的权利,有利于农民基本权益的保护,因为它确定了基本的财产权利。另外,土地不应仅仅是一种生产资料,而应真正成为他们的财产。一方面,这有利于土地相对集中,实现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从土地转让中获得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资本积累,可促进农民向城市流动。
目前的农村土地政策中,“集体”是所有者,但法律并未明确它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作为个体的农民与“集体”的利益关系也不明确。因此在实际的运作中,能够享受级差地租带来好处的只是一小部分人,比如村集体的领导人以及地方政府,农民并未从这个过程中获益。他们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体系之外。农民既不能决定土地卖与不卖,也不能与买方平等谈判价格,而国家和强势集团则可以不受约束地占有农民的土地权益。【全文】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党国英:我们三十年的农村改革的基本经验包括,改革的方式是渐进的;改革的方向坚持市场化取向;正确处理公平于效率的关系。如果我们想坚持这样的改革思路,必须对当前农村的土地流转制度作出改革。【全文】 |
展望下农村下一步的改革,土地与金融问题仍是最值得关注 |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党国英:如果现在要变革土地流转制度,那么相应配套的法律就应该及时变革,比如土地承包法、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以及征地的补偿办法。不过,从根本上来说,农村经济改革向着市场化方向迈进,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因。从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两个方面看,要素市场的改革相对滞后于产品市场的改革。今后农村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继续深化农村要素市场的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和资本市场。【全文】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除了土地问题,我想提醒大家关心的是另外一个问题,即农村的金融问题。这些年农村金融政策调整力度比较大。2007年银监会为落实上年关于农村金融改革的意见,颁布了6项文件,这些文件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与退出、组织机构、公司治理及经营行为作出了规范。另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民间借贷条例》,意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所以,农村金融逐渐放开的对象将是村镇银行、农民互助金融合作组织,这也将是长期发展的一个趋势。【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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