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各停车服务经营单位(公共停车场):
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9〕21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有关减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规定,经研究,特对我市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对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对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1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对患者就诊进入医院停放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除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其他减免规定继续按我委《关于重新明确市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发改价费〔2022〕331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9月9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