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市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8-31 16:20 来源: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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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各停车服务经营单位(公共停车场):

为进一步落实创建为民惠民靠民工作理念,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缓解市民停车难、停车贵的矛盾,按照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常德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文创〔2022〕4号)要求,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9〕21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结合我委《关于市城区新增道路公共泊车位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发改价调〔2020〕359号)和《关于调整市城区Ⅱ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时间段的批复》(常发改价调〔2017〕1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市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临时泊位收费区域

市城区按商业繁华程度和人员流动密度统一划分为Ⅰ类区域和Ⅱ类区域,其中Ⅰ类区域分中心城区和次中心城区。

1.Ⅰ类区域中心城区:沅安路(含沅安路)以北,建设路(含建设路)以南,红旗路(含红旗路)以西,朝阳路(含朝阳路)以东区域内的所有主次干道、支路及巷道。

2.Ⅰ类区域次中心城区:洞庭大道(含洞庭大道)以南、建设路(不含建设路)以北、紫缘路(含紫缘路)以西、皂果路(含皂果路)以东和朝阳南路(不含朝阳南路)以西、皂果南路(含皂果南路)以东、沅安西路(含沅安西路)以北、洞庭大道(含洞庭大道)以南区域内的主次干道、支路及巷道。

3.Ⅱ类区域:江北城区除Ⅰ类区域(即中心城区和次中心城区)外所有区域内的主次干道、支路及巷道。

上述Ⅰ、Ⅱ类区域内主次干道、支路及巷道按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均属于停车服务收费范围。

二、收费时段及减免规定

1.收费时段: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每天8 时至22时内,Ⅰ、Ⅱ类区域内所有按规定施划的泊车位,均可向车主收取停车服务费,其余时段免费停放。各类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收费时段由经营企业自主确定。

2.减免规定:①对即停即走(不超过30分钟)车辆、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期间停放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车、殡葬车、银行运钞车、持有残疾证残疾人驾驶的本人车辆及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机动车辆,免收停车费。②对停放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新能源车辆(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免收停车服务费。③停车时间超过上述免费时间的车辆,不享受免费优惠,计费时间从车辆进入停车场(泊位)起计算。

三、收费标准

1.Ⅰ类区域中心城区,道路泊车位每车每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以下同)不超过2.5元。

2.Ⅰ类区域次中心城区,道路泊车位每车每半小时不超过2元。

3.Ⅱ类区域,道路泊车位每车每半小时不超过1.5元。

4.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保持不变,但计费时间单位由1小时调整为半小时,即计费标准由每小时标准调整为每半小时标准。

5.大车按小车的二倍收费,超大型车辆按小车的三倍收费。

针对临街门面业主、街道附近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附近小区住户等,需要长时间停车的人群,可采取年票、月票、电子券或协商收取停车费的形式收费。

6.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各类停车服务经营单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工作要求

市城区停车服务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停车服务经营单位(停车场)要按本通知规定修改完善停车服务收费公示,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收费时应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发改、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本通知规定自2022年9月9日起实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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