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发改价费〔2026〕129号
常德市社会福利院:
你院《关于养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请示》(常福〔2026〕9号)收悉。鉴于《关于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常发改价费〔2023〕112号)有效期已满,且政策执行以来整体实施平稳,社会接受度良好,符合机构运营实际与养老服务保障需要。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118号)有关规定,为保持收费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研究,同意你院养老服务收费继续按原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对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按规定入住你院实行全免费政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重残、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护理费和床位费统一按以下标准收取:
1. 护理费(最高限价):生活基本自理老人,每人每月600元;生活半自理老人,每人每月900元;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全程护理老人,每人每月1800元;根据委托人意愿需要特别护理的老人,双方签订合同协商确定护理费。
2. 床位费(最高限价):床位费依据提供的住宿条件确定,入住托养楼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70元;入住老年公寓的老年人,每人每月870元。
三、你院对完成保障对象的供养需求后仍有空余床位的,对社会开放的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可在困难群体基础上适当上浮。
四、护理费和床位费原则上按月计收,一次性收取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伙食费据实结算,其他服务收费按次或按月计收,具体结算方式通过服务合同约定。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期间国省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你院接此批复后,要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相应网站公示相关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