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发改价费〔2026〕78号
市妇幼保健院:
为规范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湖南省卫健委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5〕836号)等政策规定,经履行成本调查、意见征求、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常德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托育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托育范围
6月龄至3周岁以下婴幼儿。乳儿班(6-12个月,≤10人)、托小班(12-24个月,≤15人)、托大班(24-36个月,≤20人)、混合编班(18-36个月,≤18人)。
二、收费标准(最高限价)
(一)全日托保育费:乳儿班1930元/人·月,托小班1770元/人·月,混龄班1690元/人·月,托大班1610元/人·月;
(二)半日托保育费:乳儿班1150元/人·月,托小班1060元/人·月,混龄班1010元/人·月,托大班960元/人·月。
(三)计时托保育费:乳儿班11元/人·小时,托小班10元/人·小时,混龄班9.5元/人·小时,托大班9元/人·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四)其他服务费:托育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三、托育时间
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每日不低于8小时;半日托每日不低于3-4小时。接送时间原则上与当地上下班时间衔接。
四、收费管理
(一)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应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退费规定等),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二)严格规范结算方式。托育服务收费按月度或季度收取,预收费用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1至10天的,按照月收费标准的50%收费;实际在托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照整月收费。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服务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照实际在托天数收费。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应当按上述规定计算收取基本服务费(保育费)、伙食费后,退还预收费用余额,材料费等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三)强化服务合同约束。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应与服务对象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书面服务合同。对合同期内退托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时,对尚在合同期内的服务对象,应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违反服务对象意愿强制服务,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收费。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完整运营数据重新核定正式价格。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