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和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市城区巡游出租车运价标准的通知

字号:【

CDCR-2023-02009


常德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城区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文件规定,结合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常德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

1.起步价为2公里6元(含燃油附加费);

2.满2公里后的续程运行价为0.5公里1元;

3.低速行驶费(车速低于每小时12公里)为累计满2分钟计费1元;

4.单程载客10公里以上并从10公里开始,在0.5公里1元运行价基础上加收50%回程空驶费。对乘客乘同一辆出租汽车返回的,不收取回程空驶费;

5.晚班时间为21:00至次日5:00,起步价在白班价格基础上上浮1元,除起步价外的运行价格在白班价格基础上上浮20%;

6.定价浮动幅度为20%,具体执行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浮动范围内确定。

7.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在农历除夕零时至次年农历正月初四24时期间执行上浮价格,每车次起程价为白天(5:00—21:00)10元,夜间(21:00—次日5:00)11元,其他运行价格不变。正月初五零时停止执行上浮价格,恢复原价。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做好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统一制作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公示表,在巡游出租汽车内予以公示,接受乘客监督。

(二)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实行计价器打表据实收取票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多收票价款;要加强行业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增加一线出租汽车司机负担;要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调整市城区巡游出租车运价标准的通知》(常发改价调〔2018〕492号)同时废止。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15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