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市城区各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经过广泛调研,结合我市停车资源现状制定了《常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常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常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分级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制定市城区(含: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对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规定,制定所辖区域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
(四)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定价形式管理。
第八条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以下机动车停车场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其他除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
(二)住宅小区停车场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九条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1),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1.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5.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根据城市发展需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第十一条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按区域路段实行差别定价,泊位停车区域及路段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适时动态调整(现行道路临时泊位区域、路段划分见附件2)。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小型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四分之一收取。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包月、包年等收费方式。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一个停车场不能同时采取计时或计次两种计费方式。采用包月或包年计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应低于本停车场当月或当年同种车型收费标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计时收费,以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公共停车场以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费;按次收费的,每次按12小时计算。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者在接受机动车停放服务后,应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对停放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新能源车辆(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自动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8:00)或价格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免费时段;
(三)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1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四)除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车辆;
(五)进入车站配套停车场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车辆;
(六)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停放时间60分钟以内(含60分钟)或办理业务在合理时段内的车辆;道路停车临时泊位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车辆;
(七)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八)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十)停车时间超过规定免费停车时间的,不享受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优惠,计费时间从车辆进入停车场起计算。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收费;倡导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节假日期间对社会停车服务收费予以优惠。
(二)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的顺利通行,可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车辆和与办理公务及就诊无关车辆实施收费。收费标准和入院车辆停放的免费时间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车辆停放的周转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停车场或配套停车场(含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建设,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经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执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停车场所在辖区到属地管理的发改部门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批,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进行审批;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申报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料,发改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资料审查、现场勘察,核实区域等级、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停车场,应当向发改部门提交下列备案资料:
(一)机动机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和监控设施布置图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或有权审批占用道路部门的审批资料;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停车场(停车泊位)经营者或管理者收费时,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公示停车服务收费单位及服务咨询电话、场地地址、收费类型、收费区域、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12315、12345”等内容方便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常德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最高收费标准
2.常德市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区域、路段划分
附件2
常德市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区域、路段划分
一、道路临时泊位收费区域
江北城区按商业繁华程度和人员流动密度统一划分为Ⅰ类区域和Ⅱ类区域,其中Ⅰ类区域分中心城区和次中心城区。
1.Ⅰ类区域中心城区:沅安路(含沅安路)以北,建设路(含建设路)以南,红旗路(含红旗路)以西,朝阳路(含朝阳路)以东区域内的所有主次干道、支路及巷道。
2.Ⅰ类区域次中心城区:洞庭大道(含洞庭大道)以南、建设路(不含建设路)以北、紫缘路(含紫缘路)以西、皂果路(含皂果路)以东和朝阳南路(不含朝阳南路)以西、皂果南路(含皂果南路)以东、沅安西路(含沅安西路)以北、洞庭大道(含洞庭大道)以南区域内的主次干道、支路及巷道。
3.Ⅱ类区域:江北城区除Ⅰ类区域(即中心城区和次中心城区)外所有区域内的主次干道、支路及巷道。
上述Ⅰ、Ⅱ类区域内主次干道、支路及巷道按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均属于停车服务收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