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5-1300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若干规定》,提升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现将《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示公开管理办法》《常德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常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委社会工作部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7月28日
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和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其他物业服务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依照《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若干规定》组建,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并按照《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
已成立业主大会,但因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选举产生下一任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决定《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并按照《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培训制度。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的相关指导培训和备案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组织业主进行定期评议。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坚持党建引领,积极推动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支部。物业管理委员会党支部归口社区(村)党组织领导,县市区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业主中的中共党员的带头作用,引导和支持其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住宅小区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但确有困难未能成立,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选举产生下一任业主委员会,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第七条 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就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事项进行公告(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组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告中应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报名方式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两处以上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包括小区公告栏、出入口、单元门、电梯轿厢内、服务中心等位置。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第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业主代表等五至十三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副主任至少包含一名业主代表。
第九条 业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物业服务企业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六)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书面承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附件3),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不以权谋私、失职失责。
鼓励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区志愿者、在职及退休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以及法律、财务、工程、物业管理等专业人员,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通过下列方式推荐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初步人选:
(一)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由居(村)民委员会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推荐(附件4);
(二)业主代表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小区业主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物业管理区域业主300户以上的,联名推荐的联名业主人数应当不少于10名,并经被推荐人选本人签名同意(附件5);业主自荐的应当征得不少于10名其他业主签字同意(附件6),一名业主只能推选一名业主代表;
(三)房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居(村)民委员会可划分若干区域组织业主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联名业主人数或者业主自荐同意人数应符合前项规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足300户的,联名推荐业主代表的联名人数和业主自荐征得业主同意的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公告公示期满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推荐情况,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初步人选,并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初步人选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党(工)委分管社会工作的班子成员组织考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党(工)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初步人选进行综合评价,讨论研究,并逐一排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拟组成成员名单。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拟组成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情况(附件7)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两处以上显著位置及常德市物业服务监督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常德市物业服务监督平台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自公示期满之日或者核查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正式成立。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表》(附件8)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备案意见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交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要求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物业管理委员会持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按规定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或者全体业主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三)组织业主依法选聘、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组织业主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方式,拟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等共有资金的分配与使用办法;
(五)组织业主交存、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鼓励选聘第三方物业评估机构参与协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组织业主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监督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为进行制止;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九)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履行信息公示公开义务;
(十)配合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一)按照《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履行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相关工作职责;
(十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成员出席。业主代表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半数成员表决同意并签名方为有效。会议结束后3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两处以上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及常德市物业服务监督平台公示不少于10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资格应当终止:
(一)业主代表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并经同意的;
(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四)拒不召集、拒不参加或者阻挠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书面承诺的;
(六)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其成员资格自相应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属于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终止其成员资格;属于前款第七项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并在两处以上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及常德市物业服务监督平台公示不少于7日。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发生缺额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发生缺额后30日内及时补充,优先从原有的初步人选中按排序补充产生,并在两处以上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及常德市物业服务监督平台公示不少于7日。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采购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成员工作补贴、聘用人员薪酬等费用,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结合实际提出申请,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相关费用可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或通过业主自愿捐赠及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相关收支情况应依法依规进行公示,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在两处以上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及常德市物业服务监督平台公示不少于30日。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期满30日内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自动解散,并在10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重新组建或者解散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收回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并在两处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常德市物业服务监督平台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结果告知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给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流程
2.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公告(示范文本)
3.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书面承诺书
4.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成员人选推荐表
5.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业主联名推荐表
6.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业主自荐表
7.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情况公示
8.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表
附件1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流程
一、公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事项。
二、初步人选: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三、确定人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初步人选推荐情况,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
四、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组建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五、备案: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附件2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公告
(示范文本)
为进一步提升社区物业管理能力,依据《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拟在小区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及任期
物业管理委员会拟由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居(村)民小组长、业主代表等5至13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成员担任;副主任至少包含1名业主代表,任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二、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物业服务企业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六)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书面承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不以权谋私、失职失责。
鼓励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区志愿者、在职及退休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以及法律、财务、工程、物业管理等专业人员,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成员产生程序
(一)推荐初步人选
1.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2.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并经本人同意;
3.业主自荐并征得10名以上业主同意;
4.一名业主只能推选一名业主代表。
(二)确定组成成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初步人选推荐情况,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
(三)成员名单公示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常德市物业服务监督平台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X日 。
四、工作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依照《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报名方式
(一)报名材料
联名业主和被推荐人、自荐业主和其他同意业主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认真填写联名推荐表或业主自荐表。
(二)报名时间
X年X月X日至X月X 日上午X 时X 分至X 时X分、下午X时X分至X时X分。
(三)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居(村)民委员会(具体地址)。
联系人:XXX; 电话:XXX。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3
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成员人选推荐表
姓 名 | 性 别 | 照片 (一寸免冠) | ||
年 龄 | 学 历 | |||
民 族 | 政治面貌 | |||
工作单位 | 职 务 |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 |||
家庭住址 | ||||
推荐意见 | (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条件)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被推荐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附件4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业主联名推荐表
姓 名 | 性 别 | 照片 (一寸免冠) | |||||
年 龄 | 学 历 | ||||||
民 族 | 政治面貌 | ||||||
工作单位 | 职 务 |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 ||||||
家庭住址 | |||||||
本人意愿 | 是否同意 (被推荐人签字) | ||||||
联名推荐意见:
(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条件)
年 月 日 | |||||||
序号 | 推荐业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手机号 | |||
注:联名业主和被推荐人身份证明及房屋产权证明材料附后。
附件5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业主自荐表
姓 名 | 性 别 | 照片 (一寸免冠) | |||||
年 龄 | 学 历 | ||||||
民 族 | 政治面貌 | ||||||
工作单位 | 职 务 |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 ||||||
家庭住址 | |||||||
(本人郑重承诺: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条件,自愿申请成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提交的相关报名材料真实有效。)
自荐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序号 | 同意业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手机号 | |||
注:自荐业主和同意业主身份证明及房屋产权证明材料附后。
附件6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书面承诺书
本人依法当选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本人郑重承诺在履职期间严格遵守以下内容:
一、遵守《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约定,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二、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规章制度,充分尊重和落实好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集体决定,正确履行好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职责。
三、坚决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利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身份谋取私利,自觉接受小区全体业主的监督,主动接受街道(乡镇)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四、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上述承诺,主动提出辞去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姓名:
职 业:
身份证号码:
承诺日期:
附件7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情况公示
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X名,其中主任XXX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副主任XXX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现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公示如下:
职 务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政治 面貌 | 职业 | 家庭住址 | 产生方式 |
主 任 | |||||||
副主任 | |||||||
成 员 | |||||||
成 员 | |||||||
成 员 | |||||||
成 员 | |||||||
…… |
(住址具体到门牌号。产生方式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
公示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不少于7日),业主如对上述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地址: 。
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8
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表
物管会备[年]第xx号
名称 |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委员会 | |||||||
物业 类型 | 建筑物 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总户数 | 户 | 总人数 | 人 | |||||
物业管 理区域(四至) |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
物业管 理委员 会成员 情况 | 物业管理委员会共x人,成员具体情况如下: | |||||||
职 务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政治面貌 | 职业 | 家庭住址 | ||
主 任 | ||||||||
副主任 | ||||||||
成 员 | ||||||||
成 员 | ||||||||
成 员 | ||||||||
成 员 | ||||||||
成 员 | ||||||||
成 员 | ||||||||
成 员 | ||||||||
…… | ||||||||
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复印件附后。 | ||||||||
成立材料 目录 | 1.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公告 2.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成员人选推荐表 3.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业主联名推荐表 4.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业主自荐表 5.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情况公示 6.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书面承诺书 7.业主异议核查情况和公示 8.物业管理区域图 9.其他材料 | |||||||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意见 | 该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现予以备案。 任期: 年 月 至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
物业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证明一式三份,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委员会各留存一份。
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示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升企业诚信服务意识,增强物业服务透明度,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促进物业服务公示公开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公示公开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定期将服务的事项和内容、标准和质量、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人员、履行情况等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条 物业服务公示公开应当坚持公开、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物业服务公示公开办法制度,并在常德市物业服务监督平台建立统一的物业服务公示公开系统。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公示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约束,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物业服务公示公开行为。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服务公示公开,内容和位置如下:
(一)在楼栋的大堂或者入口处张贴楼栋管家姓名、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在物业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张贴企业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质量要求、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项目经理基本信息、项目服务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配置情况以及基本信息、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情况。同时,应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防火巡查、检查记录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综合检验、评定情况,电梯安全检查、高层二次供水检查情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资料以便业主查阅;
(三)在电梯内张贴电梯年检合格标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电话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在消防控制室内显著位置张贴消防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电话、应急处置方案、消防人员操作证等;
(五)在显著位置张贴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利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下文简称“公共收益”)等;
(六)对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产生的水电用量执行分摊的,应当按水电收费周期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共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相关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以上第(一)至(四)项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内持续公示,第(五)至(七)项按照相关规定时间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以上所有内容,应当在常德市物业服务监督平台上同步公示公开。
第八条 住宅小区可参照《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公示(示范文本)》(见附件)设置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档案制度,将已公示公开的服务信息、相应的照片和签字证明、异议答复、审计资料;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养护记录以及经营管理资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各类专业委托合同协议等资料收集存档,以备业主、行政机关等各方主体依法查阅。
第十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公示公开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结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并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加强应用。
第十一条 非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示公开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公示(示范文本)
附件
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公示(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 名称 | 物业服务 企业 | ||||
项目经理 | 联系方式 | ||||
物业服务 投诉电话 | 县市区物业 主管部门 联系方式 | ||||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联系方式 | 属地街道 办事处联系 方式 | ||||
属地社区 居委会 |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联系方式 | ||||
物业服务费 标准 | 物业服务 等级 | (后期物业参照执行 | 上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 ||
多层 | 收入: | ||||
高层 | |||||
别墅 | |||||
商业 | |||||
装修垃圾 清运费 | 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情况 | ||||
装修服务费 | |||||
车位物业 服务费 | |||||
其他收费 项目 | |||||
项目服务人员的配置情况以及基本信息 | |||||
综合管理服务 | |||||
客服中心业务接待时间 | 周X-周X | 业主投诉首次反馈时限 | XX小时 | 业主报修完成时间 | 紧急报修X小时内到现场 |
一般修理X日内处理 | |||||
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 | |||||
梁、板、柱等主体承重 | X次/年 | 电梯保养 周期 | X次/月 | 消防安全 检查 | X次/年 |
公共照明 巡查周期 | X次/周 | 供水设备巡检周期 | X次/周 |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 | X次/年 |
公共雨、污水管道检查周期 | X次/年 | 公共雨、污水管道疏通 周期 | X次/年 | 化粪池清掏周期 | X次/年 |
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 |||||
主出入口 值班时间 | 24小时 | 区域巡逻 时间 | 白天:X次 | 消防演练 次数 | X次/年 |
保洁服务 | |||||
生活垃圾清理周期 | X次/日 | 垃圾收集容器清洗周期 | X次/月 | 大堂清扫 周期 | X次/日 |
楼道、楼梯 清洁周期 | X次/周 | 楼外道路、场地 | X次/日 | 电梯厅、电梯轿厢清洁 周期 | X次/日 |
绿化养护服务 | |||||
绿化修剪 周期 | X次/年(备注:春X次、夏X次、秋X次) | ||||
其他服务项目 | |||||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若干规定》《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关于印发<常德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发改价费〔2024〕16号) | |||||
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
常德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以下简称公共收益)的管理,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租赁等经营所得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成本后获得的收益。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并在常德市物业服务监督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收益信息公示系统。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收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公共收益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公共收益来源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利用业主共用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入;
(二)利用业主共用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楼顶、围墙、大门道闸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入;
(三)利用业主共用的配套用房、共用场地或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及引进快递柜、净水机、自动售货机等设施所得的收入;
(四)利用业主共用场地设立通信基站等设备向通信运营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等收入;
(五)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旧设施设备残值等收入;
(六)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七)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第六条 管理公共收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统称为公共收益管理单位。
第七条 公共收益的获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妨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影响物业使用安全。
第八条 公共收益管理单位签订公共收益合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事项,明确获取收益范围、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账目公布、财务审计等内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的,公共收益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
(二)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公共收益的获取应当依法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表决同意,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
(三)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将签订的公共收益合同在住宅小区两处以上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包括小区公告栏、出入口、单元门、电梯轿厢内、客服场所等位置,下同)及常德市物业服务监督平台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包含共用部位具体位置、公共收益来源、收益周期、收入金额、管理成本、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公共收益应当专户储存、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在首次接管后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开设公共收益银行专用账户,并对公共收益相关材料专门建立档案,鼓励以楼栋单元为单位设立二级子账户。
第十条 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示范文本见附件),收支情况公示信息需分别张贴于住宅小区两处以上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同时通过小区业主微信群等互联网、物联网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告知全体业主,并在常德市物业服务监督平台上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接受业主查询并进行书面答复。业主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公共收益开户等手续、管理公共收益账户。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存放公共收益的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还可以用于下列支出: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费用;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或开展业主活动支出;
(五)财务审计费用;
(六)抵扣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费用或水电公摊费用等合理支出;
(七)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公共收益及其经营收支账目,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等为由拒绝移交公共收益及其经营收支账目。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公共收益及其经营收支账目等资料完整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取。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收取、管理和使用公共收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 公共收益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公示、使用、管理公共收益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公共收益管理单位拒不移交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等资料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非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示范文本)
附件
年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表
(示范文本)
街 道 ( 乡 镇 ) : 社区(村): 物业服务项目名称:
全体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项目《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等相关约定,现将本项目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示如下:
项 目 | 序列 | 金额(元) | 周期 |
1.业主共用部分经营收入 | 1 | ||
1.1公共停车场地收入 | 2 | ||
1.1.1车位月租收入 | 3 | ||
1.1.2车位临停收入 | 4 | ||
1.2广告经营收入 | 5 | ||
1.2.1电梯轿厢广告位收入 | 6 | ||
1.2.2户外广告位收入 | 7 | ||
1.2.3其他共用部位广告位收入 | 8 | ||
1.3共用配套用房、场地或设施设备经营收入 | 9 | ||
1.4基站场地使用费收入 | 10 | ||
1.5违约金、赔偿金、旧设施设备残值等收入 | 11 | ||
1.6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 12 | ||
1.7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 13 | ||
2.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成本支出 | 14 | ||
2.1经营人员人工成本支出 | 15 | ||
2.2材料成本支出 | 16 | ||
2.3水电能耗成本支出 | 17 | ||
2.4税金及附加 | 18 | ||
2.5其他成本支出 | 19 | ||
3.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 ) | 20 | ||
4.经营收益依约或经业主同意的支出 | 21 | ||
4.1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22 | ||
4.2共用部位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 | 23 | ||
4.2.1共用外墙面支出 | 24 | ||
4.2.2共用屋顶支出 | 25 | ||
4.2.3应急处置费用 | 26 | ||
4.2.4其他共用部位支出 | 27 | ||
4.3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 | 28 | ||
4.3.1消防设备支出 | 29 | ||
4.3.2电梯设备支出 | 30 | ||
4.3.3监控设备支出 | 31 | ||
4.3.4应急处置费用 | 32 | ||
4.3.5其他共用设施设备支出 | 33 | ||
4.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或开展业主活动支出 | 34 | ||
4.5财务审计费用 | 35 | ||
4.6抵扣公共部位的物业服务费用或水电公摊费用等合法支出 | 36 | ||
4.7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费用 | 37 | ||
5.本期经营收益结余(属业主共有) | 38 | ||
6.累计经营收益结余(属业主共有) | 39 |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序列20=1-14;本期经营收益结余(属业主共有)序列38=20-21。
2.本示范文本未罗列穷尽的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用部分的收入及支出项应当在本表中合适位置增加栏目予以公开。
3.本示范文本及其列举项目、填写范例供参考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可结合实际做相应调整。
4.公开的文本应保持清晰醒目、便于阅览。
5.本文本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并同步在常德市物业服务监督平台公示。
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物业服务行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服务质量和标准,推动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非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公正透明、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通过对物业服务项目在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保洁服务、绿化养护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评定物业服务质量等级。
第五条 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是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志,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服务等级标准严格按照物业服务项目的实际服务水平给予评定。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分标准详见《常德市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分细则》(附件1)。
每个服务等级设置不同的考评评分细则,每个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分总分值均为100分。各等级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合格得分须为90分以上。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制定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分标准,指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负责引导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项目质量等级评定申报工作,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项目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主动申报在管物业服务项目质量等级评定,实现前期物业服务项目质量等级评定全覆盖。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项目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报物业服务项目质量等级评定。
第八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物业服务项目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时,应当从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邀请物业服务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与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参与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专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若与受评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在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项目质量等级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和项目经理人负责制;
(二)申报项目的物业服务有相关合同约定或物业服务企业实际履约,且在该项目的服务时间1年以上(新建物业服务项目除外);
(三)申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信用建档工作。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项目质量等级评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常德市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申报表》(见附件2);
2.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3.申报项目基本情况简介及服务人员配置情况介绍;
4.申报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5.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物业服务企业自评材料。
所有材料需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其中纸质材料装订成册,电子材料采用PDF格式。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项目质量等级评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对照《常德市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分细则》进行自评,明确申报等级,向属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定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物业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小组,通过听取物业服务企业情况汇报、查阅申报资料、现场查勘、征询业主意见等方式,对物业服务项目质量等级进行综合评定。
(三)公示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官网、常德市物业服务监督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调查核实后无问题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项目质量评定结果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新建物业服务项目实施服务质量等级承诺制,承诺期为1年,承诺期满前3个月,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需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报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项目质量等级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定。
因物业服务期限届满等原因,原物业服务企业撤出,评定的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自动废除,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时间满1年后按自愿原则申报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达不到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物业服务项目,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标的,由原评定部门下调或取消其所评定的服务质量等级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项目评定的物业服务质量等级与发展和改革部门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服务等级不一致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评定的服务质量等级向发展和改革部门重新办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分细则
2.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申报表
附件1
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一级)评分细则
服务 项目 | 一级服务标准 | 项目 分值 | 自评 得分 | 评定 得分 |
一、综合管理服务 | 20 | |||
通用规范 | 1.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确立服务等级。 | 2 | ||
2.项目财务建立完善的物业收费台账,各类账目清晰。 | 2 | |||
3.有完善的员工岗位职责与考核制度、报修服务与投诉处理制度、秩序维护制度、业主信息保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规定。 | 2 | |||
4.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业主资料、房屋资料、设备资料档案、管理服务等相关记录)。 | 1 | |||
5.电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及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 | 1 | |||
6.上岗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 1 | |||
7.公示企业营业执照、主要服务人员姓名、岗位和照片、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修和投诉监督电话。 | 1 | |||
8.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等违反房屋安全、治安、消防、城管、环保、特种设备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建立台账。 | 1 | |||
9.有公告宣传栏,宣传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消防治安、房屋安全等内容。 | 1 | |||
10.制定小区服务质量自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区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 1 | |||
办公条件 | 设置物业服务中心。 | 1 | ||
接待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不少于8小时有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接待,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 | 1 | ||
投诉处理 | 对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求助、投诉及时处理。 | 1 | ||
客服人员 | 配置客服专员。 | 1 | ||
文化建设 | 宣传栏内容每年更新1次。 | 1 | ||
人员培训 | 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培训每年不少于8小时。 | 1 | ||
便民服务 | 提供1种以上(含快递云柜、短期内物品存放处、雨具、手推车等)的便民服务。 | 1 | ||
二、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 | 40 | |||
通用规范 | 1.建立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并制定巡查、维修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 2 | ||
2.建立各类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档案。运行、检查、维修养护记录齐全,并每月归档。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记录。雷电、强降水、大风等极端天气前后有检查防范措施。 | 2 | |||
3.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操作人员技能熟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 1 | |||
4.小区内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识或防范措施。 | 1 | |||
5.共用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有国家规范要求的,达到规定的保养标准。设备用房整洁,各类设施设备的标识清晰明确、规范齐全。 | 1 | |||
6.小区道路、场地平整,不积水,窑井不漫溢,保证排水管道通畅。 | 1 | |||
7.每年巡视1次梁、板、柱等主体承重结构构件可见部分。外观出现形变、开裂等现象时,及时提醒业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1 | |||
8.建立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备案,告知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业主签署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 2 | |||
通用规范(电梯管理服务) | 1.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逐台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根据电梯数量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2 | ||
2.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签有维护保养合同;协助维护保养单位每半年至少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1次应急演练。 | 1 | |||
3.督促并且配合做好电梯的改造、修理、更新、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 1 | |||
4.保证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清晰可见电梯使用、安全、警示等标志。 | 1 | |||
5.按时申请电梯定期检验,确保电梯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及时消除检验和安全风险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 1 | |||
6.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 | 1 | |||
7.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做好警戒工作,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候梯间显著位置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 1 | |||
通用规范(消防设备管理服务) | 1.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2 | ||
2.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与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机构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 1 | |||
3.共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1 | |||
4.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个消防控制室每班不少于2人。 | 1 | |||
通用规范(安防设备服务) | 1.安防系统每月进行1次检修保养,确保运行良好,安防系统出现故障时,要有相关预案措施弥补,全年运行完好率不低于95%。 | 2 | ||
2.周界红外对射、门禁系统每日抽检功能的有效性,每日抽检率不低于15%。 | 1 | |||
房屋本体及共用部位 | 1.每年汛前和强降雨后检查屋面漏水和雨落管等。 | 0.5 | ||
2.每年对房屋防雷装置进行1次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 0.5 | |||
建筑附属构筑物的管理 | 1.每半年巡查1次道路、场地、阶梯及扶手、管井、沟渠等。 | 0.5 | ||
2.每半年检查1次雨水、污水管井等。 | 0.5 | |||
3.每半年巡查1次大门、围墙、围栏等。 | 0.5 | |||
4.每半年检查1次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 | 0.5 | |||
5.巡查、检查时发现损坏、堵塞等情况,及时维修。 | 0.5 | |||
装修管理服务 | 每天有专人巡查施工现场,发现有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公共利益的现象,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及有关部门。 | 1 | ||
标识与安全警示 | 对道路交通及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及阻隔设施,每月检查1次上述标识设施,保证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 | 1 | ||
公共照明设备管理 | 1.楼内照明:每周巡视1次,一般故障24小时内修复,复杂故障1周内修复。 | 0.5 | ||
2.楼外照明:每周巡视1次,一般故障3日内修复,复杂故障1周内修复。 | 0.5 | |||
3.楼外照明完好率不低于85%。 | 0.5 | |||
供水供电设备管理 | 1.各设备系统每周巡检1次,每月保养1次,设备房每月清洁1次。 | 0.5 | ||
2.供电、供水设备运行完好率97%以上。 | 0.5 | |||
3.接停电、停水通知后,2小时内通知业主。 | 0.5 | |||
4.每日巡检1次供水设施,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处理。 | 0.5 | |||
5.每半年至少对有水池、水箱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1次清洗消毒。生活用水水质符合GB 5749的要求。 | 0.5 | |||
6.小区设置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场所,保障小区居住环境的安全,充电桩设置标准符合国家或省、市级相关安全管理的要求。 | 1 | |||
排水系统管理 | 1.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 0.5 | ||
2.化粪池每年清掏不少于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 0.5 | |||
3.有排放水时,排放水满足GB 3838的要求。 | 0.5 | |||
业主报修管理 | 物业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受理业主报修服务。紧急报修1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2日内处理。 | 1 | ||
三、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 15 | |||
通用规范 | 1.配有专职的公共秩序维护员, 24小时值班。 | 2 | ||
2.建立公共秩序维护员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制定站岗执勤制度、巡逻执勤制度、交接班制度;建立人员和大宗物品进出小区的登记制度。 | 2 | |||
3.制定火警、盗警、地震、台风、爆炸、人员急救、燃气泄漏、触电、人员高坠、高空掷(坠)物等伤人及其他不可预见的紧急事件预案。 | 2 | |||
4.对进出小区车辆应进行管理和疏导,车辆停放有序,保障通道畅通,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1 | |||
监控中心 | 提供电子巡更、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中2项以上技防安全服务,24小时开通。 | 1 | ||
出入管理 | 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其他出入口定时开放并专人看管,门卫有交接班记录。 | 1 | ||
区域巡逻管理 | 重点部位白天每4个小时巡逻1次,夜间巡逻2次,并做好巡更记录。 | 2 | ||
应急处理 | 接到火警、警情、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信号后,公共秩序维护员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 1 | ||
消防演练 | 每年组织物业服务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消防演练。 | 2 | ||
员工培训 | 对公共秩序维护员的理论及实操培训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个课时。 | 1 | ||
四、保洁服务 | 15 | |||
通用规范 | 1.清洁设施设备配备齐全,并有专人管理。 | 2 | ||
2.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设施设备保养办法、卫生防疫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 2 | |||
3.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公共区域整洁、无异味。 | / | |||
4.及时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乱悬挂、乱张贴、乱涂乱画、乱堆放的现象。 | 1 | |||
5.对超环保标准排放油烟、噪声等行为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者进行劝阻和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1 | |||
6.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并实施,按标准建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 1 | |||
垃圾收集与清理 | 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 2 | ||
垃圾收集点保洁 | 垃圾收集容器加盖,垃圾收集容器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 | 1 | ||
小区公共部位保洁 | 1.楼道、楼梯每周清洁2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防火门、消防栓、指示牌等每月擦拭1次。 | 1 | ||
2.楼外道路、场地每日清扫不少于1次。 | 1 | |||
大堂、电梯保洁 | 1.大堂地面每日清洁1次;大堂墙面砖每季度擦抹1次,大堂玻璃每半年清洁1次。 | 1 | ||
2.电梯厅、电梯轿厢地面每日清洁1次。 | 1 | |||
病媒生物防制 | 5月至10月期间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 1 | ||
五、绿化养护服务 | 10 | |||
通用规范 | 1.配备绿化养护人员进行绿化养护管理(外包专业机构养护时应有合同备查)。 | 1 | ||
2.制定园林绿化设施管理规定、维护保养办法等规章制度,建立绿化养护登记台账。 | 1 | |||
3.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药剂防治病虫害,并在喷药前对业主进行公示。 | 1 | |||
4.及时劝阻、制止占绿毁绿现象。 | 1 | |||
专业人员配置 | 配备专职或兼职绿化养护人员。 | / | ||
乔灌木养护 | 乔木每年修枝1次,灌木每年修剪2次,每年普施基肥1次。 | 1 | ||
草坪养护 | 草坪每年修剪3次以上,每年清除杂草2次以上。 | 1 | ||
花坛养护 | 及时清除花坛中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等。 | 1 | ||
病虫害防治 | 植物生长季每月检查1次病虫害情况,发现病虫害及时进行防治。 | 1 | ||
灌溉排水 | 合理灌溉,雨季及时排除花坛、草坪积水。 | 1 | ||
垃圾处理 | 绿化垃圾在绿化作业完成后24小时内清理干净。 | 1 |
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二级)评分细则
服务 项目 | 二级服务标准 | 项目 分值 | 自评 得分 | 评定 得分 |
一、综合管理服务 | 20 | |||
通用规范 | 1.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确立服务等级。 | 2 | ||
2.项目财务建立完善的物业收费台账,各类账目清晰。 | 2 | |||
3.有完善的员工岗位职责与考核制度、报修服务与投诉处理制度、秩序维护制度、业主信息保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规定。 | 2 | |||
4.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业主资料、房屋资料、设备资料档案、管理服务等相关记录)。 | 1 | |||
5.电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及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 | 1 | |||
6.上岗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 1 | |||
7.公示企业营业执照、主要服务人员姓名、岗位和照片、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修和投诉监督电话。 | 1 | |||
8.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等违反房屋安全、治安、消防、城管、环保、特种设备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建立台账。 | 1 | |||
9.有公告宣传栏,宣传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消防治安、房屋安全等内容。 | 1 | |||
10.制定小区服务质量自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区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 1 | |||
办公条件 | 设置物业服务中心,有接待前台。 | 0.5 | ||
接待时间 | 每天不少于8小时有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接待,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 | 0.5 | ||
投诉处理 | 对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求助、投诉及时处理,有效投诉处理率100%,回访率100%,满意度不低于85%。 | 1 | ||
客服人员 | 配置客服专员。 | 0.5 | ||
客户服务 | 1.每年初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 0.5 | ||
2.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在主要出入口公示,履行告知义务。 | 0.5 | |||
质量自查 | 每半年组织1次物业服务质量自查。自查有记录和评价,评价结果公示。 | 1 | ||
服务满意度 | 由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机构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每年不少于1次,满意度不得低于80%,调查结果公示,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 1 | ||
文化建设 | 宣传栏内容每年更新不少于2次,每年组织或参加社区文化活动不少于1次。 | 0.5 | ||
人员培训 | 管理、服务人员每年不少于12小时培训。 | 0.5 | ||
便民服务 | 提供2种以上(含快递云柜、短期内物品存放处、雨具、手推车等)的便民服务。 | 0.5 | ||
二、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 | 40 | |||
通用规范 | 1.建立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并制定巡查、维修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 2 | ||
2.建立各类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档案。运行、检查、维修养护记录齐全,并每月归档。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记录。雷电、强降水、大风等极端天气前后有检查防范措施。 | 2 | |||
3.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操作人员技能熟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 1 | |||
4.小区内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识或防范措施。 | 1 | |||
5.共用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有国家规范要求的,达到规定的保养标准。设备用房整洁,各类设施设备的标识清晰明确、规范齐全。 | 1 | |||
6.小区道路、场地平整,不积水,窑井不漫溢,保证排水管道通畅。 | 1 | |||
7.每年巡视1次梁、板、柱等主体承重结构构件可见部分。外观出现形变、开裂等现象时,及时提醒业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1 | |||
8.建立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备案,告知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业主签署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 2 | |||
通用规范(电梯管理服务) | 1.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逐台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根据电梯数量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2 | ||
2.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签有维护保养合同;协助维护保养单位每半年至少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1次应急演练。 | 1 | |||
3.督促并且配合做好电梯的改造、修理、更新、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 1 | |||
4.保证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清晰可见电梯使用、安全、警示等标志。 | 1 | |||
5.按时申请电梯定期检验,确保电梯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及时消除检验和安全风险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 1 | |||
6.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 | 1 | |||
7.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做好警戒工作,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候梯间显著位置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 1 | |||
通用规范(消防设备管理服务) | 1.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2 | ||
2.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与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机构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 1 | |||
3.共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1 | |||
4.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个消防控制室每班不少于2人。 | 1 | |||
通用规范(安防设备服务) | 1.安防系统每月进行1次检修保养,确保运行良好,安防系统出现故障时,要有相关预案措施弥补,全年运行完好率不低于95%。 | 1.5 | ||
2.周界红外对射、门禁系统每日抽检功能的有效性,每日抽检率不低于15%。 | 1 | |||
房屋本体及共用部位 | 1.每季度巡查1次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及外墙贴饰面或抹灰等 | 0.5 | ||
2.每年汛前和强降雨后检查屋面漏水和雨落管等。 | 0.5 | |||
3.每年对房屋防雷装置进行1次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 0.5 | |||
建筑附属构筑物的管理 | 1.每季度巡查1次道路、场地、阶梯及扶手、管井、沟渠等。 | 0.5 | ||
2.每季度检查1次雨水、污水管井等。 | 0.5 | |||
3.每季度巡查1次大门、围墙、围栏等。 | 0.5 | |||
4.每季度检查1次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 | 0.5 | |||
5.巡查、检查时发现损坏、堵塞等情况,及时报修,一般情况下,1周内完成维修。 | 0.5 | |||
装修管理服务 | 1.每天不少于1次巡查施工现场,发现有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公共利益的现象,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及有关部门。 | 0.5 | ||
2.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在1周内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方式清运。 | 0.5 | |||
标识与安全警示 | 1.小区内主要路口设有路标,房屋组团、栋、单元(门)、门户标识明显。 | 0.5 | ||
2.对道路交通及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及阻隔设施,每月检查1次上述标识设施,保证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 | 0.5 | |||
公共照明设备管理 | 1.楼内照明:每日巡视1次,一般故障24小时内修复,复杂故障5日内修复。 | 0.5 | ||
2.楼外照明:每周巡视2次,一般故障24小时内修复,复杂故障5日内修复,每月调整1次时间控制器。 | 0.5 | |||
3.应急照明:每日巡视1次,发现故障,3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维修。 | 0.5 | |||
4.楼外照明完好率不低于90%。 | 0.5 | |||
供水供电设备管理 | 1.各设备系统每周巡检2次,每月保养1次,设备房每2周清洁1次。 | 0.5 | ||
2.供电、供水设备运行完好率98%以上,每10万平方米每年超出一个单元范围的故障(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导致的设备设施故障)停水、停电不超过5次。 | 0.5 | |||
3.接停电、停水通知后,2小时内通知业主。 | 0.5 | |||
4.每日巡检1次供水设施,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处理。 | 0.5 | |||
5.每半年至少对有水池、水箱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1次清洗消毒。生活用水水质符合GB 5749的要求。 | 0.5 | |||
6.小区设置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场所,保障小区居住环境的安全,充电桩设置标准符合国家或省、市级相关安全管理的要求。 | 0.5 | |||
排水系统管理 | 1.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 0.5 | ||
2.化粪池每年清掏不少于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 0.5 | |||
3.有排放水时,排放水满足GB 3838的要求。 | 0.5 | |||
业主报修管理 | 物业服务中心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服务,紧急报修3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6小时内处理。 | 1 | ||
三、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 15 | |||
通用规范 | 1.配有专职的公共秩序维护员, 24小时值班。 | 2 | ||
2.建立公共秩序维护员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制定站岗执勤制度、巡逻执勤制度、交接班制度;建立人员和大宗物品进出小区的登记制度。 | 2 | |||
3.制定火警、盗警、地震、台风、爆炸、人员急救、燃气泄漏、触电、人员高坠、高空掷(坠)物等伤人及其他不可预见的紧急事件预案。 | 2 | |||
4.对进出小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车辆停放有序,保障通道畅通,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1 | |||
监控中心 | 提供电子巡更、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中3项以上技防安全服务,24小时开通。 | 1 | ||
出入管理 | 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人员车辆的登记记录。 | 1 | ||
区域巡逻管理 | 重点部位白天每4个小时巡逻1次,夜间每3小时巡逻1次,并做好巡更记录。 | 1 | ||
应急处理 | 接到火警、警情、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信号后,公共秩序维护员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 1 | ||
消防演练 | 每年组织物业服务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消防演练。 | 2 | ||
员工培训 | 对公共秩序维护员的理论及实操培训全年不少于80课时。 | 1 | ||
其他 | 担任秩序维护岗位的人员,其经验、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能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 1 | ||
四、保洁服务 | 15 | |||
通用规范 | 1.清洁设施设备配备齐全,并有专人管理。 | 2 | ||
2.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设施设备保养办法、卫生防疫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 2 | |||
3.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公共区域整洁、无异味。 | / | |||
4.及时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乱悬挂、乱张贴、乱涂乱画、乱堆放的现象。 | 1 | |||
5.对超环保标准排放油烟、噪声等行为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者进行劝阻和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1 | |||
6.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并实施,按标准建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 1 | |||
垃圾收集与清理 | 按楼栋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 2 | ||
垃圾收集点保洁 | 垃圾收集容器加盖,清洗每周不少于1次。 | 1 | ||
小区公共部位保洁 | 1.楼道、楼梯每日清洁1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防火门、消防栓、指示牌等每周擦拭1次。 | 1 | ||
2.楼外道路、场地每日清扫不少于1次。 | 0.5 | |||
3.平屋面每半年清扫1次,每季度巡查1次,有杂物及时清扫。 | 0.5 | |||
大堂、电梯保洁 | 1.大堂地面每日清洁1次;大堂墙面砖每季度擦抹1次,大堂玻璃每月清洁1次。 | 1 | ||
2.电梯厅、电梯轿厢地面每日清洁1次,若轿厢内铺设地毯的,每月吸尘2次,电梯层门每周擦抹1次,每季度对电梯门壁、层门打蜡上光1次,灯饰及轿厢顶部每季度清洁1次,电梯门槽每月清理1次。 | 1 | |||
病媒生物防制 | 1.5月至10月期间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 0.5 | ||
2.有明确详实工作计划、通知、过程记录和效果评估。 | 0.5 | |||
五、绿化养护服务 | 10 | |||
通用规范 | 1.配备绿化养护人员进行绿化养护管理(外包专业机构养护时有合同备查)。 | 1 | ||
2.制定园林绿化设施管理规定、维护保养办法等规章制度,建立绿化养护登记台账。 | 1 | |||
3.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药剂防治病虫害,并在喷药前对业主进行公示。 | 1 | |||
4.及时劝阻、制止占绿毁绿现象。 | 1 | |||
专业人员配置 | 配备专职或兼职绿化养护人员。 | / | ||
乔灌木养护 | 乔木每年修枝1次,灌木每年修剪2次以上,无枯枝、缺株,土壤疏松,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当施肥,每年普施基肥1次,部分花灌木增施追肥1次。 | 1 | ||
草坪养护 | 草坪无明显缺水枯黄,每年修剪5次以上,每年清除杂草3次以上,每年普施有机肥1次。 | 1 | ||
花坛养护 | 及时清除花坛中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等。 | 1 | ||
病虫害防治 | 根据病虫害发生规律,植物生长季每月检查2次病虫害情况,并进行防治,不出现严重病虫害。 | 1 | ||
灌溉排水 | 合理灌溉,雨季及时排除花坛、草坪积水,无旱涝原因导致植物死亡。 | 1 | ||
垃圾处理 | 绿化垃圾在绿化作业完成后8小时内清理干净。 | 1 |
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三级)评分细则
服务 项目 | 三级服务标准 | 项目 分值 | 自评 得分 | 评定 得分 |
一、综合管理服务 | 20 | |||
通用规范 | 1.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确立服务等级。 | 2 | ||
2.项目财务建立完善的物业收费台账,各类账目清晰。 | 1 | |||
3.有完善的员工岗位职责与考核制度、报修服务与投诉处理制度、秩序维护制度、业主信息保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规定。 | 1 | |||
4.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业主资料、房屋资料、设备资料档案、管理服务等相关记录)。 | 1 | |||
5.电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及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 | 1 | |||
6.上岗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 1 | |||
7.公示企业营业执照、主要服务人员姓名、岗位和照片、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修和投诉监督电话。 | 1 | |||
8.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等违反房屋安全、治安、消防、城管、环保、特种设备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建立台账。 | 1 | |||
9.有公告宣传栏,宣传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消防治安、房屋安全等内容。 | 1 | |||
10.制定小区服务质量自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区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 1 | |||
办公条件 | 设置物业服务中心,有接待前台。 | 0.5 | ||
接待时间 | 1.每天不少于8小时有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接待,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 | 0.5 | ||
2.提供24小时客服电话以及微信、手机APP等联系方式。 | 0.5 | |||
投诉处理 | 对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求助、投诉及时处理,有效投诉处理率100%,回访率100%,满意度不低于90%。 | 1 | ||
客服人员 | 配客服专员,每人服务户数不高于500户。 | 0.5 | ||
客户服务 | 1.每半年公示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 0.5 | ||
2.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在主要出入口公示,履行告知义务。 | 0.5 | |||
3.有宠物管理制度。 | 0.5 | |||
信息化管理 | 应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如报修、报事功能的手机APP办公软件)。 | 0.5 | ||
质量自查 | 每季度组织1次物业服务质量自查,每次自查有记录和评价,评价结果公示。 | 1 | ||
服务满意度 | 1.开展业主访问,每年访问覆盖率不低于80%。 | 0.5 | ||
2.每年组织1次业主参观设施设备机房,组织的活动有记录。 | 0.5 | |||
3.由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机构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每年不少于1次,满意度不得低于85%,调查结果公示,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 0.5 | |||
文化建设 | 宣传栏内容每年更新不少于3次,重要节假日进行专题活动布置,每年组织或参加社区文化活动不少于2次。 | 0.5 | ||
人员培训 | 建立培训体系,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30小时。 | 0.5 | ||
便民服务 | 提供3种以上(含快递云柜、短期内物品存放处、雨具、手推车等)的便民服务。 | 0.5 | ||
二、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 | 40 | |||
通用规范 | 1.建立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并制定巡查、维修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 2 | ||
2.建立各类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档案。运行、检查、维修养护记录齐全,并每月归档。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记录。雷电、强降水、大风等极端天气前后有检查防范措施。 | 2 | |||
3.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操作人员技能熟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 1 | |||
4.小区内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识或防范措施。 | 1 | |||
5.共用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有国家规范要求的,达到规定的保养标准。设备用房整洁,各类设施设备的标识清晰明确、规范齐全。 | 1 | |||
6.小区道路、场地平整,不积水,窑井不漫溢,保证排水管道通畅。 | 1 | |||
7.每年巡视1次梁、板、柱等主体承重结构构件可见部分。外观出现形变、开裂等现象时,及时提醒业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1 | |||
8.建立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备案,告知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业主签署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 1 | |||
通用规范(电梯管理服务) | 1.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逐台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根据电梯数量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2 | ||
2.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签有维护保养合同;协助维护保养单位每半年至少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1次应急演练。 | 1 | |||
3.督促并且配合做好电梯的改造、修理、更新、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 1 | |||
4.保证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清晰可见电梯使用、安全、警示等标志。 | 1 | |||
5.按时申请电梯定期检验,确保电梯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及时消除检验和安全风险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 1 | |||
6.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 | 1 | |||
7.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做好警戒工作,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候梯间显著位置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 1 | |||
通用规范(消防设备管理服务) | 1.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2 | ||
2.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与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机构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 1 | |||
3.共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1 | |||
4.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个消防控制室每班不少于2人。 | 1 | |||
通用规范(安防设备服务) | 1.安防系统每月进行1次检修保养,确保运行良好,安防系统出现故障时,要有相关预案措施弥补,全年运行完好率不低于95%。 | 1 | ||
2.周界红外对射、门禁系统每日抽检功能的有效性,每日抽检率不低于15%。 | 1 | |||
房屋本体及共用部位 | 1.每半年检查1次屋檐、阳台、雨罩、空调室外机支撑构件等。 | 0.5 | ||
2.每半月巡查1次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及外墙贴饰面或抹灰等。 | 0.5 | |||
3.每季度检查1次共用部位的室内地面、墙面、天棚、室外屋面、散水等。 | 0.5 | |||
4.每年汛前和强降雨后检查屋面漏水和雨落管等。 | 0.5 | |||
5.每年对房屋防雷装置进行1次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 0.5 | |||
建筑附属构筑物的管理 | 1.每2个月巡查1次道路、场地、阶梯及扶手、管井、沟渠等。 | 0.5 | ||
2.每2个月检查1次雨水、污水管井等。 | 0.5 | |||
3.每2个月巡查1次大门、围墙、围栏等。 | 0.5 | |||
4.每2个月检查1次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 | 0.5 | |||
5.水景使用期间每周巡查1次喷水池、水泵及其附属设施,每周检查1次防漏电设施,确保功能完好,无安全隐患。 | 0.5 | |||
6.巡查、检查时发现损坏、堵塞等情况,及时报修,一般情况下,5日内完成维修。 | 0.5 | |||
装修管理服务 | 1.每天不少于1次巡查施工现场,发现有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公共利益的现象,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及有关部门。 | 0.5 | ||
2.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在3日内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方式清运。 | 0.5 | |||
标识与安全警示 | 主要出入口或指定区域设置小区平面图,小区内主要路口设有路标,房屋组团、栋、单元(门)、门户标识明显。 | 0.5 | ||
对道路交通及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及阻隔设施,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月检查2次上述标识设施,保证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 | 0.5 | |||
公共照明设备管理 | 1.楼内照明:每日巡视1次,一般故障12小时内修复,复杂故障2日内修复。 | 0.5 | ||
2.楼外照明:每周巡视2次,一般故障12小时内修复,复杂故障3日内修复,每月调整1次时间控制器。 | 0.5 | |||
3.应急照明:每日巡视1次,发现故障,3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维修。 | 0.5 | |||
4.楼外照明完好率不低于95%。 | 0.5 | |||
供水供电设备管理 | 1.各设备系统每日巡检1次,每月保养1次,设备房每周清洁1次。 | 0.5 | ||
2.供电、供水设备运行完好率98%以上,每10万平方米每年超出一个单元范围的故障(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导致的设备设施故障)停水、停电不超过3次。 | 0.5 | |||
3.接停电、停水通知后,1小时内通知业主。 | 0.5 | |||
4.每日巡检1次供水设施,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处理。 | 0.5 | |||
5.每半年至少对有水池、水箱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1次清洗消毒。生活用水水质符合GB 5749的要求。 | 0.5 | |||
6.小区设置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场所,保障小区居住环境的安全,充电桩设置标准符合国家或省、市级相关安全管理的要求。 | 0.5 | |||
排水系统管理 | 1.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 0.5 | ||
2.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 0.5 | |||
3.有排放水时,排放水满足GB 3838的要求。 | 0.5 | |||
业主报修管理 | 物业服务中心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服务,夜间有专人值守。紧急报修在3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4小时内处理。 | 1 | ||
三、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 15 | |||
通用规范 | 1.配有专职的公共秩序维护员, 24小时值班。 | 2 | ||
2.建立公共秩序维护员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制定站岗执勤制度、巡逻执勤制度、交接班制度;建立人员和大宗物品进出小区的登记制度。 | 2 | |||
3.制定火警、盗警、地震、台风、爆炸、人员急救、燃气泄漏、触电、人员高坠、高空掷(坠)物等伤人及其他不可预见的紧急事件预案。 | 2 | |||
4.对进出小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车辆停放有序,保障通道畅通,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1 | |||
监控中心 | 小区设有监控中心,提供电子巡更、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中3项以上技防安全服务,24小时开通,监控视频保存不少于15天。 | 1 | ||
出入管理 | 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业主出入高峰时段站岗执勤且不少于2小时,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人员车辆的登记记录。 | 1 | ||
区域巡逻管理 | 重点部位每3个小时巡逻1次,并做好巡更记录。 | 1 | ||
应急处理 | 接到火警、警情、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信号后,公共秩序维护员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 1 | ||
消防演练 | 每年组织物业服务人员进行不少于2次消防演练,其中有业主(使用人)参与的不少于1次。 | 2 | ||
员工培训 | 对公共秩序维护员的理论及实操培训全年不少于120课时。 | 1 | ||
其他 | 担任秩序维护岗位的人员,其经验、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能符合岗位工作要求,年龄50周岁以下的占总数的20%以上。 | 1 | ||
四、保洁服务 | 15 | |||
通用规范 | 1.清洁设施设备配备齐全,并有专人管理。 | 2 | ||
2.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设施设备保养办法、卫生防疫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 2 | |||
3.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公共区域整洁、无异味。 | / | |||
4.及时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乱悬挂、乱张贴、乱涂乱画、乱堆放的现象。 | 1 | |||
5.对超环保标准排放油烟、噪声等行为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者进行劝阻和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1 | |||
6.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并实施,按标准建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 1 | |||
垃圾收集与清理 | 每单元设置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容器分类,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 2 | ||
垃圾收集点保洁 | 垃圾收集容器加盖,每周清洁、擦拭不少于2次,并定期消毒。 | 1 | ||
小区公共部位保洁 | 1.楼道、楼梯每日清洁1次,每周清拖1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防火门、消防栓、指示牌等每周擦拭1次。 | 1 | ||
2.楼外道路、场地每日清扫不少于1次,巡视保洁1次。 | 0.5 | |||
3.主干道每季度清洗不少于1次。 | 0.5 | |||
4.平屋面每季度清扫1次,每月巡查1次,有杂物及时清扫。 | 0.5 | |||
大堂、电梯保洁 | 大堂地面随时保洁,保持地面清洁,大理石地面每年打蜡或晶面处理1次;大堂墙面砖每月擦抹1次,大堂玻璃每月清洁2次。 | 0.5 | ||
电梯厅、电梯轿厢地面每日清洁1次,若轿厢内铺设地毯的,每周吸尘1次,电梯层门每周擦抹1次,每月对电梯门壁、层门打蜡上光1次,灯饰及轿厢顶部每月清洁1次,电梯门槽每月清理1次。 | 1 | |||
病媒生物防制 | 1.5月至10月期间,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其余月份每2个月不少于1次。 | 0.5 | ||
2.有明确详实工作计划、通知、过程记录和效果评估。 | 0.5 | |||
五、绿化养护服务 | 10 | |||
通用规范 | 1.配备绿化养护人员进行绿化养护管理(外包专业机构养护时有合同备查)。 | 1 | ||
2.制定园林绿化设施管理规定、维护保养办法等规章制度,建立绿化养护登记台账。 | 1 | |||
3.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药剂防治病虫害,并在喷药前对业主进行公示。 | 1 | |||
4.及时劝阻、制止占绿毁绿现象。 | 1 | |||
专业人员配置 | 配备专职绿化养护人员。 | / | ||
乔灌木养护 | 乔木每年修枝整形1次,灌木每年修剪3次以上,无枯枝、缺株,土壤疏松,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适量施肥,每年普施基肥不少于1次,花灌木增追施复合肥1次。 | 1 | ||
草坪养护 | 草坪常年保持平整,每年清除杂草5次以上,按肥力、草种、生长情况及时施有机肥2次以上。 | 1 | ||
花坛养护 | 及时清除花坛中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等,每年施基肥1次、施复合肥1次。 | 1 | ||
病虫害防治 | 根据病虫害发生规律,植物生长季每月检查3次病虫害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及时灭治,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10%以下。 | 1 | ||
灌溉排水 | 有计划进行灌溉,一般植物在萌芽前、4月、5月、秋季、入冬前进行浇水,及时抗旱排涝,无旱涝原因导致植物死亡。 | 1 | ||
垃圾处理 | 绿化垃圾在绿化作业完成后4小时内清理干净。 | 1 |
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四级)评分细则
服务 项目 | 四级服务标准 | 项目 分值 | 自评 得分 | 评定 得分 |
一、综合管理服务 | 20 | |||
通用规范 | 1.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确立服务等级。 | 2 | ||
2.项目财务建立完善的物业收费台账,各类账目清晰。 | 1 | |||
3.有完善的员工岗位职责与考核制度、报修服务与投诉处理制度、秩序维护制度、业主信息保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规定。 | 1 | |||
4.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业主资料、房屋资料、设备资料档案、管理服务等相关记录)。 | 1 | |||
5.电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及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 | 1 | |||
6.上岗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 1 | |||
7.公示企业营业执照、主要服务人员姓名、岗位和照片、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修和投诉监督电话。 | 1 | |||
8.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等违反房屋安全、治安、消防、城管、环保、特种设备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建立台账。 | 1 | |||
9.有公告宣传栏,宣传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消防治安、房屋安全等内容。 | 1 | |||
10.制定小区服务质量自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区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 1 | |||
办公条件 | 设置物业服务中心,有专门的业主或使用人接待场所。 | 0.5 | ||
接待时间 | 1.每天不少于10小时有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接待,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 | 0.5 | ||
2.提供24小时客服电话以及微信、手机APP等联系方式。 | 0.5 | |||
投诉处理 | 对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在24小时内答复;对求助、投诉及时处理,有效投诉处理率100%,回访率100%,满意度不低于95%。 | 1 | ||
客服人员 | 配客服专员,每人服务户数不高于300户。 | 0.5 | ||
客户服务 | 1.每季度公示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 0.5 | ||
2.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在主要出入口、各楼栋单元公示,履行告知义务。 | 0.5 | |||
3.有宠物管理制度,设置宠物管理标识。 | 0.5 | |||
信息化管理 | 应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如报修、报事功能的手机APP办公软件)。 | 0.5 | ||
质量自查 | 每月组织1次物业服务质量自查,每次自查有记录和评价,评价结果公示。 | 1 | ||
服务满意度 | 1.开展业主访问,每年访问覆盖率不低于85%。 | 0.5 | ||
2.每年组织1次业主参观设施设备机房,组织的活动有记录。 | 0.5 | |||
3.由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机构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每年不少于2次,满意度不得低于90%,调查结果公示,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 0.5 | |||
文化建设 | 宣传栏内容每年更新不少于4次,重要节假日进行专题活动布置,每年组织或参加社区文化活动不少于3次。 | 0.5 | ||
人员培训 | 建立培训体系,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48小时。 | 0.5 | ||
便民服务 | 提供4种以上(含快递云柜、短期内物品存放处、雨具、手推车等)的便民服务。 | 0.5 | ||
二、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 | 40 | |||
通用规范 | 1.建立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并制定巡查、维修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 2 | ||
2.建立各类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档案。运行、检查、维修养护记录齐全,并每月归档。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记录。雷电、强降水、大风等极端天气前后有检查防范措施。 | 2 | |||
3.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操作人员技能熟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 1 | |||
4.小区内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识或防范措施。 | 1 | |||
5.共用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有国家规范要求的,达到规定的保养标准。设备用房整洁,各类设施设备的标识清晰明确、规范齐全。 | 1 | |||
6.小区道路、场地平整,不积水,窑井不漫溢,保证排水管道通畅。 | 1 | |||
7.每年巡视1次梁、板、柱等主体承重结构构件可见部分。外观出现形变、开裂等现象时,及时提醒业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1 | |||
8.建立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备案,告知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业主签署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 1 | |||
通用规范(电梯管理服务) | 1.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逐台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根据电梯数量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2 | ||
2.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签有维护保养合同;协助维护保养单位每半年至少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1次应急演练。 | 1 | |||
3.督促并且配合做好电梯的改造、修理、更新、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 1 | |||
4.保证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清晰可见电梯使用、安全、警示等标志。 | 1 | |||
5.按时申请电梯定期检验,确保电梯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及时消除检验和安全风险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 1 | |||
6.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 | 1 | |||
7.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做好警戒工作,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候梯间显著位置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 1 | |||
通用规范(消防设备管理服务) | 1.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2 | ||
2.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与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机构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 1 | |||
3.共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1 | |||
4.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个消防控制室每班不少于2人。 | 1 | |||
通用规范(安防设备服务) | 1.安防系统每月进行1次检修保养,确保运行良好,安防系统出现故障时,要有相关预案措施弥补,全年运行完好率不低于95%。 | 1 | ||
2.周界红外对射、门禁系统每日抽检功能的有效性,每日抽检率不低于15%。 | 1 | |||
房屋本体及共用部位 | 1.每半年检查1次屋檐、阳台、雨罩、空调室外机支撑构件等。 | 0.5 | ||
2.每半月巡查1次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及外墙贴饰面或抹灰等。 | 0.5 | |||
3.每季度检查1次共用部位的室内地面、墙面、天棚、室外屋面、散水等。 | 0.5 | |||
4.每年汛前和强降雨后检查屋面漏水和雨落管等。 | 0.5 | |||
5.每年对房屋防雷装置进行1次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 0.5 | |||
建筑附属构筑物的管理 | 1.每月巡查1次道路、场地、阶梯及扶手、管井、沟渠等。 | 0.5 | ||
2.每月检查1次雨水、污水管井等。 | 0.5 | |||
3.每月巡查1次大门、围墙、围栏等。 | 0.5 | |||
4.每月检查1次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 | 0.5 | |||
5.水景使用期间每周巡查1次喷水池、水泵及其附属设施,每周检查1次防漏电设施,确保功能完好,无安全隐患。 | 0.5 | |||
6.巡查、检查时发现损坏、堵塞等情况,及时报修,一般情况下,3日内完成维修。 | 0.5 | |||
装修管理服务 | 1.每天不少于2次巡查施工现场,发现有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公共利益的现象,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及有关部门。 | 0.5 | ||
2.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方式清运。 | 0.5 | |||
标识与安全警示 | 1.主要出入口或指定区域设置小区平面图,小区内主要路口设有路标,房屋组团、栋、单元(门)、门户标识明显。 | 0.5 | ||
2.对道路交通及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及阻隔设施,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周检查1次上述标识设施,保证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 | 0.5 | |||
公共照明设备管理 | 1.楼内照明:每日巡视1次,一般故障8小时内修复,复杂故障1日内修复。 | 0.5 | ||
2.楼外照明:每周巡视3次,一般故障12小时内修复,复杂故障2日内修复,每月调整1次时间控制器。 | 0.5 | |||
3.应急照明:每日巡视1次,发现故障,3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维修。 | 0.5 | |||
4.楼外照明完好率不低于98%。 | 0.5 | |||
供水供电设备管理 | 1.各设备系统每日巡检1次,每月保养1次,设备房每周清洁1次。 | 0.5 | ||
2.供电、供水设备运行完好率99%以上,每10万平方米每年超出一个单元范围的故障(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导致的设备设施故障)停水、停电不超过2次。 | 0.5 | |||
3.接停电、停水通知后,1小时内通知业主。 | 0.5 | |||
4.每日巡检1次供水设施,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处理。 | 0.5 | |||
5.每半年至少对有水池、水箱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1次清洗消毒。生活用水水质符合GB 5749的要求。 | 0.5 | |||
6.小区设置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场所,保障小区居住环境的安全,充电桩设置标准符合国家或省、市级相关安全管理的要求。 | 0.5 | |||
排水系统管理 | 1.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半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2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 0.5 | ||
2.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 0.5 | |||
3.有排放水时,排放水满足GB 3838的要求。 | 0.5 | |||
业主报修管理 | 物业服务中心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服务,夜间有专人值守。紧急报修在15分钟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2小时内处理。 | 1 | ||
三、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 15 | |||
通用规范 | 1.配有专职的公共秩序维护员, 24小时值班。 | 2 | ||
2.建立公共秩序维护员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制定站岗执勤制度、巡逻执勤制度、交接班制度;建立人员和大宗物品进出小区的登记制度。 | 2 | |||
3.制定火警、盗警、地震、台风、爆炸、人员急救、燃气泄漏、触电、人员高坠、高空掷(坠)物等伤人及其他不可预见的紧急事件预案。 | 2 | |||
4.对进出小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车辆停放有序,保障通道畅通,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1 | |||
监控中心 | 小区设有监控中心,提供电子巡更、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中4项以上技防安全服务,24小时开通,监控视频保存不少于15天。 | 1 | ||
出入管理 | 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业主出入高峰时段站岗执勤且不少于4小时,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人员车辆的登记记录。 | 1 | ||
区域巡逻管理 | 重点部位每2个小时巡逻1次,并做好巡更记录。 | 1 | ||
应急处理 | 接到火警、警情、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信号后,公共秩序维护员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 1 | ||
消防演练 | 每年组织物业服务人员进行不少于2次消防演练,其中有业主(使用人)参与的不少于1次。 | 2 | ||
员工培训 | 对公共秩序维护员的理论及实操培训全年不少于150课时。 | 1 | ||
其他 | 担任秩序维护岗位的人员,其经验、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能符合岗位工作要求,年龄50周岁以下的占总数的30%以上。 | 1 | ||
四、保洁服务 | 15 | |||
通用规范 | 1.清洁设施设备配备齐全,并有专人管理。 | 2 | ||
2.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设施设备保养办法、卫生防疫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 2 | |||
3.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公共区域整洁、无异味。 | / | |||
4.及时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乱悬挂、乱张贴、乱涂乱画、乱堆放的现象。 | 1 | |||
5.对超环保标准排放油烟、噪声等行为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者进行劝阻和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1 | |||
6.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并实施,按标准建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 1 | |||
垃圾收集与清理 | 每单元设置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容器分类,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 2 | ||
垃圾收集点保洁 | 垃圾收集容器加盖,每日清洁、擦拭1次,定期消毒。 | 1 | ||
小区公共部位保洁 | 1.楼道、楼梯每日清洁1次,每周清拖2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防火门、消防栓、指示牌等每周擦拭2次。 | 1 | ||
2.楼外道路、场地每日清扫不少于1次,巡视保洁2次。 | 0.5 | |||
3.主干道每月清洗不少于1次。 | 0.5 | |||
4.平屋面每季度清扫1次,每周巡查1次,有杂物及时清扫。 | 0.5 | |||
大堂、电梯保洁 | 1.大堂地面随时保洁,保持地面清洁,大理石地面每半年打蜡或晶面处理1次;大堂墙面砖每月擦抹1次,大堂玻璃每周清洁1次。 | 0.5 | ||
2.电梯厅、电梯轿厢地面每日清洁2次,若轿厢内铺设地毯的,每3日吸尘1次,电梯层门每周擦抹1次,每月对电梯门壁、层门打蜡上光1次,灯饰及轿厢顶部每月清洁1次,电梯门槽每月清理1次。 | 1 | |||
病媒生物防制 | 1.5月至10月期间,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每月不少于2次,其余月份每月不少于1次。 | 0.5 | ||
2.有明确详实工作计划、通知、过程记录和效果评估。 | 0.5 | |||
五、绿化养护服务 | 10 | |||
通用规范 | 1.配备绿化养护人员进行绿化养护管理(外包专业机构养护时有合同备查)。 | 1 | ||
2.制定园林绿化设施管理规定、维护保养办法等规章制度,建立绿化养护登记台账。 | 1 | |||
3.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药剂防治病虫害,并在喷药前对业主进行公示。 | 1 | |||
4.及时劝阻、制止占绿毁绿现象。 | 1 | |||
专业人员配置 | 配备专职绿化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职称。 | / | ||
乔灌木养护 | 1.乔木每年修枝整形1次,灌木每年修剪3次以上,无枯枝、缺株,常年土壤疏松通透,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适量施肥,每年普施基肥不少于1次,花灌木增追施复合肥2次,满足植物生长需要。 | 0.5 | ||
2.乔木骨架均匀、树形美观,灌木修剪整齐、造型美观。 | 0.5 | |||
3.主干道旁花木有标识。 | 0.5 | |||
草坪养护 | 草坪常年保持平整,边缘清晰,每年清除杂草7次以上,无黄土裸露,按肥力、草种、生长情况,适时适量施有机肥2到3次。 | 1 | ||
花坛养护 | 1.及时更换花坛枯死、损毁的花木,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等,每年施基肥1次、施复合肥2次,盛花期追肥适量。 | 0.5 | ||
2.花木长势良好,花丛边幅修剪整齐、造型美观。 | 0.5 | |||
病虫害防治 | 根据病虫害发生规律,植物生长季每月检查4次病虫害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及时灭治,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 0.5 | ||
灌溉排水 | 有计划进行灌溉,一般植物在萌芽前、4月、5月、秋季、入冬前进行浇水,需水量大的植物根据长势和土壤情况合理灌溉,及时抗旱排涝,无旱涝原因导致植物死亡。 | 1 | ||
垃圾处理 | 绿化垃圾在绿化作业完成后2小时内清理干净。 | 1 |
附件2
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申报表
项目名称 | 总建筑 面 积 | ||||
项目地址 | 申报级别 | ||||
服务企业名称 | 负责人 | ||||
项目所在社区 | 项目经理 | 联系电话 | |||
业主委员会 成立时间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物业服务企业 自 评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评定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常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若干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含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下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市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银行专户和信息化建设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审计、自然资源规划、公积金、市场监管、消防、电力、通讯等部门以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交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区域账户,在销售时与购房人明确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事项。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物业买受人,不得办理房屋入住手续。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按规定交存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代收、代交。
第八条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竣工后尚未售出和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相应备案机构应当在备案前核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情况。
物业买受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据。
第九条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现行交存标准:别墅或配备电梯的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存,其他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交存。
房屋建筑面积以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分栋分户建档测绘信息记载为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和建安工程造价变动情况,可适当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调整标准应经过调研、听证等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按首期交存标准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交存首期、续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二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或者协议分摊;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部分业主共有的,由该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或者协议分摊。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建设单位尚未售出和自留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分摊费用从受益业主分户账中列支;分户账面余额不足的,或者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受益业主自行支付。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列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中明确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第十四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位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
(二)外墙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外墙外装饰层裂缝、脱落或者空鼓;
(四)建筑外墙保温层破损、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的外墙内表面潮湿、结露、结霜或者大面积霉变;
(五)建筑公共构件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
(六)外墙、楼梯间、公共走廊通道涂饰层大面积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严重污染;
(七)公共区域门窗、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栏杆等破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严重影响美观;
(八)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位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及主要部件需要维修或者更新;
(二)避雷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
(三)监控、智能、消防、公共照明、通风系统等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部件损坏;
(四)水管、泵房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损坏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单位承担的除外;
(五)楼内排水、排污设备故障,排水管道漏水和严重锈渍,排污泵锈蚀或者其他设备损坏;
(六)发电机组出现故障、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道路、绿地损坏;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沟渠、池、井损坏;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公共车棚损坏;
(十)共用的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损坏;
(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组织实施主体(以下称“申报主体”)一般为业主委员会(含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下同)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含建设单位委托的前期物业服务人,下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未确定物业服务人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或者相关业主代表作为申报主体。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由其委托物业服务人负责选聘物业维修单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受益业主代表或者由其委托物业服务人负责选聘物业维修单位。
鼓励申报主体对物业维修工程金额较大项目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择优选聘物业维修单位。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为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
一般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表决一个项目的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应急使用采用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再行公示的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需要立即进行维修的紧急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电梯故障;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三)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
(四)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严重损坏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或经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被判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五)电力、供水、排水、供气系统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严重损坏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
(六)其他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施安全隐患整改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为申报、实施并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一般使用按照下列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申报。申报主体接到业主报修或者发现问题,告知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选聘物业维修单位,再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报一般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现场勘察。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在受理申报后7日内组织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代表、拟选聘的物业维修单位勘察现场,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三)公示表决。申报主体对拟选聘的物业维修单位、工程预算等予以公示;组织受益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进行投票表决,经受益业主表决通过后,对业主表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均不少于7日。
(四)组织实施。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主体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计划组织维修等工程施工,并在竣工后及时组织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代表、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维修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可以由申报主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审核并出具工程审价报告。
(五)结算备案。申报主体提交业主表决决议、公示公告图像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工程审价报告等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结算审核备案手续。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
(六)结算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报主体应当将维修合同、涉及户数、分摊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工程审价报告等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七)资金拨付。前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受益业主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协议约定,在各自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分摊、扣付相应的维修费用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维修费用应付款项划转到物业维修单位。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划转时按相应价值予以扣减。
第二十一条 应急使用按照下列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申报。申报主体接到业主报修或者发现问题,告知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选聘物业维修单位,再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应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现场勘察。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在受理申报后3日内组织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代表、选聘的物业维修单位勘察现场(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代表可自愿参与),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三)公示。申报主体对选聘的物业维修单位、工程预算等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组织实施。经现场勘察确定符合应急使用条件的,公示的同时,申报主体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计划组织维修等工程施工,并在竣工后及时组织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不少于3名成员)、相关业主代表、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维修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可以由申报主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审核并出具工程审价报告。
(五)结算备案。申报主体提交公示公告图像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工程审价报告等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结算备案手续。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
(六)结算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报主体应当将维修合同、涉及户数、分摊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工程审价报告等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七)资金拨付。前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受益业主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协议约定,在各自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分摊、扣付相应的维修费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维修费用应付款项划转到物业维修单位。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划转时按相应价值予以扣减。
第二十二条 使用方案表决通过后的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申报主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物业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由异议人与申报主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异议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
第二十三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工程服务机构参与物业维修工程检测、鉴定、监理、验收和造价咨询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列入物业维修工程成本。
经受益业主共同表决,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保险。
第二十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物业维修工程费用应支付到维修合同约定的物业维修单位账户。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及结算手续;
(二)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业主表决,按照表决通过的使用方案签订维修合同、组织实施维修工程、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协调物业维修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等主体,并对相关主体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四)按规定对维修事项和资金使用予以确认;
(五)指导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维修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履约情况进行督促;
(六)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的或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受益业主收取分摊费用,直接支付给物业维修单位;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主体应当履行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为申报主体或协助申报主体组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协助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及结算手续;
(二)作为申报主体或协助申报主体按照表决通过的使用方案签订施工合同、组织实施维修工程、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协调物业维修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等主体,并督促履约;
(四)及时向相关申报主体报告相关紧急情况并协助申报主体组织应急维修;
(五)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按照交接协议的相关约定,移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资料;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人作为申报主体应当履行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履行以下义务:
(一)发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反馈相关申报主体;
(二)依法参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决,对相关表决事项依法表决;
(三)对紧急使用情形积极配合申报主体确认;
(四)应邀参与物业维修工程竣工验收;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除规定用途外,不得挪作他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购买国债增值收益等,应当按规定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二十九条 依法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代管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按照相关规定选择本地一定数量的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或存储银行分别办理各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务和存储业务。受托银行应当分别配合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立、交存、使用、查询、结算等业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三十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交存之日起按相关规定计息,每年结息一次,结息日为6月30日。
第三十一条 不动产权发生转移时,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应权利同时转移。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证明,受让人应当持不动产权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或不动产权利灭失注销的,可申请返还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权利人应及时提交返还申请、交款凭据和相关证明资料办理返还手续。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各项制度,建立内控、现场勘察和复核机制。通过完善信息公布方式等措施,确保业主的知情权。
第三十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专用票据申领、使用、保存、核销情况的监督。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业主未按本细则、业主大会决议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督促业主及时交存,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申报主体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个人或者组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并支持具备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在业主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补建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补建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前,由管理规约明确物业维修费用的管理模式。
第三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西洞庭管理区、西湖管理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