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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3 16:00    信息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湘发改社会〔2019〕93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教育(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为做好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一)在湖南省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湖南省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省建设培育范围)。

    (二)结合湖南省20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建设培育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原则上不得利用省属高校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将产教融合型项目举办成高校所属企业,确有需要参与的,应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申报方式

    第一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对照上述“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和“建设培育企业条件”,确定符合条件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后进行申报;

    第二步:下载填写《湖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详见附件);

    第三步:将企业营业执照(PDF格式)、《湖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word格式)、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PDF格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PDF格式)发送到申报邮箱(hncjrhqy@163.com)。

    四、审核确认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并向社会公示。

    五、建设培育

    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一)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省直相关部门将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结合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支持。

    (二)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工作相挂钩。

    (三)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由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资格。

    六、失信惩戒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七、其他事宜

    (一)企业申报不设时限,可随时申报。

    (二)视申报企业的数量,采取分批次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入库企业名单。

    (三)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试点工作发生变化的,我们将及时发布通告。

    (四)欢迎社会各界对我省入库企业关注、支持和监督。

    联系人:张晗,联系电话:0731-89990822(兼传真)

    附件:湖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

    湖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docx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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