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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收费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7-07-31 17:55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 常发改价服〔2017〕356号

     

     

    常德市社会福利院:

    你院《关于上调托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常福〔2017〕14号)收悉。鉴于你院是集收养、托养、抚孤等服务于一体的省一级公办社会福利院,根据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服〔2015〕427号)和《湖南省定价目录》,通过对你院养老服务进行定价成本监审,经研究,现就你院养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按规定入住你院实行全免费政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及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护理费和床位费统一按以下标准收取:

    1、护理费:生活基本自理老人,每人每月420元;生活半自理老人,每人每月630元;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全程护理老人,每人每月1250元;根据委托人意愿需要特别护理的老人,双方签订合同协商确定护理费。

    2、床位费:床位费依据提供的住宿条件确定,入住托养楼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70元;入住老年公寓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90元。

    3、上述护理费和床位费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不超过10%。原则上,护理费和床位费按月度收取,一次性收取费用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一年。

    三、本批复自2017年8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你院接此批复后,要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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